小茵的父亲年仅43岁,因突发性心脏病于2021年2月去世了,遗下财产尚未处理。小茵的父亲有两段婚姻,共育有3个孩子,这一离去,遗产的处理就成了难题,小茵很担心因为遗产分配问题一家人大动干戈。
这时,围绕着一份小茵的父亲立的遗嘱,到底是否有效,东莞公证处工作人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让当事各方都明明白白,最终按照法律的规定解决问题。
没关系,有问题咱们到公证处解决
面对父亲突然去世,遗下财产尚未处理,小茵十分的犯愁。这时,小茵接到父亲朋友的电话,原来小茵的父亲在2020年找了两位同事作为见证人立有一份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配。
当父亲的朋友将遗嘱拿给小茵家人的时候,有人提出:这份遗嘱是无效的,不能认!
无效?遗嘱明明是小茵父亲亲笔签名,还有两位见证人签名,签署日期明确,为什么是无效的呢?如果无效,那么小茵的父亲岂不是白费苦心?
小茵带着疑惑四处寻找懂法律的人,想知道为什么遗嘱无效,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日前,东莞公证处举办开放日活动,在办证大厅设立民法典普法专区,为广大市民普及民法典知识。由公证员和特邀律师现场为市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市民群众的法律疑惑,强化市民的法律维权意识,向社会倡议学“典”、用“典”,共筑和谐。
经朋友介绍,小茵来到东莞公证处咨询。公证处工作人员接待后,向各继承人了解情况——“最怕遗嘱是没效的,只要是有效的,我们都同意按遗嘱办!”小茵家人纷纷向公证人员表示。
东莞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审查了小茵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也向见证人了解了小茵父亲遗嘱的情况,见证人证明,当时小茵的父亲是自愿订立遗嘱的,并请求他们为此作证,小茵的父亲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他们两名见证人也分别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之所以小茵的家人争议这份遗嘱的效力,是因为这份遗嘱除了签名和日期,其余文字都是打印的,并不是立遗嘱人手写的。
按小茵父亲立遗嘱时即2020年来说,原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要求全文由立遗嘱人手写,按此规定,则这份遗嘱可能无效,但小茵父亲是在今年去世的,遗嘱今年生效,民法典规定了打印遗嘱这种遗嘱形式,那么这份在2020年订立、在2021年生效的“打印遗嘱”到底有没有效呢?
公证员:遗嘱有效
“它是有效的!”公证员给了回答。那么,又有什么根据呢?
公证员现场向小茵一家释法:“根据我国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规定,除了原有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之外,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这两种形式。打印遗嘱不同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你们所提供的遗嘱,形式上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你们的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第15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只要这份打印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且又是小茵父亲的最后遗嘱,则这份打印遗嘱有效”。
原来这样啊!小茵家人终于消除疑问,顺利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文字:首席记者 李金健
摄影:东莞公证处供图
编辑:李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