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九条”楼市限购限转让细则出台
东莞时间网 2020-09-04 08:53:03

▲市民在东莞一楼盘售楼中心看房 资料图 记者 陈栋 摄

我的房产交易到一半还不能过户怎么办?我的定金是在限购前通过支付宝支付的,这种定金支付方式能被认可吗?

7月25日东莞发布楼市新政“莞九条”后,7月27日曾发布政策解答。昨日,市住建局会同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再次针对尚未明晰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况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针对二手商品住宅在途交易的认定、限转让年限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明晰解答。

/ 二手房交易 /

新政出台前支付定金可按原政策过户,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定金购房有效

关于“7·25”楼市新政,最受关注的便是交易在途的市民还能否过户,以及对东莞二手商品住宅在途交易的认定细则。《通知》指出,2020年7月25日前(不含7月25日,下同)在我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买方”),能提供上述日期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向卖方交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的转款凭证的(现金支付不予认可),可按原政策规定继续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

《通知》中尤其强调了市民相对关注的支付宝、微信转账问题。《通知》指出,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支付的(包括使用微信“零钱”支付的),须提供支付宝、微信出具的显示上述付款人、收款人信息(须为实名)的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加盖业务凭证专用章),绑定银行信用卡或储蓄卡的须同时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申请人须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窗口现场用手机出示电子证明发送成功通知(申请人为非付款人的须出示电子证明发送成功通知截图),并登陆通知载明的发送邮箱,下载并打开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截图后打印截图,申请人与窗口经办人员在打印截图上签字确认。

《通知》还强调了非买卖双方本人的转账备注问题,上述转账和支付凭证的交易双方非买卖双方本人的,相关凭证须有“某某人(指买方)或某某房屋(指交易的房屋)购房款”“某某人(指买方)或某某房屋(指交易的房屋)购房定金”或者“购房款”“购房定金”等相关表述。

考虑到疫情影响等原因,对符合认定标准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允许其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继续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

/ 商品房限购 /

非莞户籍符合条件的

可按原政策购买首套商品房

新政出来后,一些有着相当学历以及职称的非莞籍居民,他们的购房资格该按照半年社保来认定吗?《通知》给出明确答案: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2020年7月25日前两年内已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

《通知》提醒,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应在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对于参保时间未达到逐月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通过一次性补缴来取得购房资格的,不予认可。

考虑到疫情影响等原因,《通知》还对受到疫情影响的居民给出了人性化的方案: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而出现个别月份断缴情形的,经人社、税务部门提供核实情况,如果符合东建房〔2020〕6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可视为“连续缴纳”,但购房人在办理住房限购查询(查册)前应缴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

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顶尖人才、特色人才、符合我市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条件的研发人才,驻莞部队现役军人能提供军人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对其个人工作情况、居民身份证信息证明的,参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

/ 商品房限转让 /

商品住房的限转年限分三种情况进行认定

7.25新政中规定,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通知》中,对限转年限的认定进行了清晰梳理。

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前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下同),无限转让年限要求。

2017年4月11日零时至2020年7月24日24时期间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2020年7月25日零时以后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则以上一次不动产交易转让时所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日期为准。

对于赠与房产,《通知》指出,不动产接受赠与方为非本市户籍居民且与赠与方为近亲属关系的,接受赠与方可不受社保缴纳要求限制,但须符合本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的套数要求;赠与方为非本市户籍居民、通过赠与获得购房资格的(以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日期为准,下同),须在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商品住房。赠与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严打造假

造假将取消购房资格

并依法处理

为了防止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通知》强调,一经查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处理,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对教唆、诱导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相关企业、机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2020年7月25日前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支付二手商品住房定金或购房款的,如果通过正常途径仍无法查验或确定真假,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同住建、人行、银监等部门共同研究确认,如发现材料造假,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外,《通知》还对几项违规操作进行了警醒。《通知》指出,商品住房限转让期限未满、房屋权属人擅自提前放盘出售并向购房人收取定金或购房款的,由此产生的无法交易风险以及经济、法律责任由房屋权属人自行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当认真核查接受委托的房屋是否符合限转让政策相关要求,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对违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或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记者 周素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