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克萨斯涉垄断,丰田中国被罚8761万
南方+客户端 2019-12-28 16:45:33

昨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文中显示,2019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即87,613,059.48元。

决定书称,依据《反垄断法》,原江苏省物价局经授权,自2017年12月起,对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在雷克萨斯品牌汽车销售中存在价格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经销商达成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协议,限定江苏省内经销商整车销售网络报价、部分车型整车销售价格,包括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销售雷克萨斯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限制经销商销售雷克萨斯ES200、ES300h、NX200、CT200、RX450、NX300、LX570、LS系列等重点车型的最低转售价格。

同时,决定书显示,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多项管理措施实施价格控制,包括将统一网络报价作为区域经理考核指标;从2016年起要求经销商上传发票至当事人销售管理系统,组织专门人员对上传的发票进行检查;对低价销售的经销商,区域销售经理告知削减下月相关车型配车,等等。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称,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属于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即87,613,059.48元。

【记者】 拱千舒

编辑:马盛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