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红绿灯时警察来了,毒贩驾车拒捕撞坏11车伤两人
i东莞 2019-06-26 11:37:08

今天(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为了打击和震慑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坚决铲除社会毒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东莞中院”)精心选择了3个打击毒品犯罪案例,警示大众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案例1

为低价购买毒品,两被告人找到越南毒贩

东莞中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底,被告人郭某、吴某彬密谋商定,由吴某彬出资3万元、郭某出资10万元,以“批发价”购买一公斤冰毒。同年4月2日,郭某驾驶其小车搭载吴某彬到樟木头镇。当天21时许,郭某、吴某彬从介绍人岑某荣、伍某霞(二人均另案处理)手里购买了1公斤冰毒。

据悉,伍某霞自幼在越南长大,2014年嫁到广东省恩平市,后在恩平市居住。2017年年底,岑某荣让伍某霞帮他找贩卖冰毒的人,表示每次会给2000元报酬。随后,伍某霞通过一名越南籍的男子找到贩卖冰毒的越南女子,即甲女(另案处理)。

2018年4月2日,伍某霞带着岑某荣、郭某、吴某彬在东莞的甲女处购买了冰毒。当天22时许,郭某、吴某彬驾车行驶到高埗镇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郭某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996.26克。次日,公安人员在吴某彬出租屋住处查获一批透明封口袋、一支不锈钢汤勺和一台电子秤等贩毒工具;在郭某租住的房间内搜获大量毒品。

2019年4月,东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吴某彬均无视国法。其中,被告人郭某与被告人吴某彬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郭某还非法持有其他数量大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彬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亦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吴某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案例2

贩卖新型毒品可待因口服液,三被告人被判刑

东莞中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榕通过物流公司先后五次贩卖“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给被告人何某。随后,何某约8次贩卖“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给被告人叶某玮,何某通过微信收取上述毒资。何某跟叶某玮在微信上交流时都是将“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叫做“洗发水”。叶某玮约20次贩卖“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给吸毒人员洪某华(另案处理)。

2017年3月份,公安机关陆续抓捕三名被告人,并查获部分“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证实,查获送检的 “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检出可待因成分,其含量为626.25mg/L。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东莞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何邦、原审被告人吴某榕、叶某玮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

贩毒被抓时街头车战,11辆车受损

东莞中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上旬,被告人黄某华开始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等地贩卖毒品冰毒,当有吸毒人员向其购买时,其先向一名外号“四眼”的男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再加价贩卖给吸毒人员。

2017年9月13日下午,黄某华无证驾驶小汽车出现在东莞市常平镇,民警即对其实施抓捕。当天16时许,民警在常平镇松柏塘高桥附近红绿灯路口,趁黄某华等待红绿灯时亮明身份对其实施抓捕。黄某华见状便不顾前后都有车辆、行人的情况下,强行连续冲撞周围车辆,企图撞开周围车辆逃逸。被害人黄某骑电动自行车载被害人黄某辉经过此处时,被黄某华驾车撞倒,黄某辉被卷进车底,致使黄某辉、黄某受伤。后民警在群众的协助下将黄某华的车辆截停,并将黄某华抓获。经法医鉴定,黄某辉损伤为轻伤一级,黄某为轻微伤。由于黄某华的冲撞,造成被害人李某书等人的11辆车不同程度受损,其中9辆车累计损失105956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黄某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被告人黄某华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4日,东莞中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黄某华明知是甲基苯丙胺仍贩卖给他人,数量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黄某华还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上诉人黄某华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东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媒体记者 付碧强 王子玺 通讯员 袁小燕 编辑 刘承志)


编辑:黎骏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