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第三法院凤岗法庭运用“示范判决+批量调解”机制妥善处置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
东莞+ 2026-10-23 15:02:19

“房子已经到装修尾声,我们只希望能如期入住,并不是非要退房。”近日,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下称“‌东莞第三法院”)凤岗法庭调解室内,业主陈先生签完调解协议后向承办法官坦言。

此前,开发商因逾期交楼,7户业主诉至法院,32户业主也准备起诉。东莞第三法院凤岗法庭运用“示范判决+批量调解”机制,总结系列案争议焦点,引用2宗生效判决向系列案当事人释法明理,实质化解39起纠纷。这既守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也兼顾房企生存与交易秩序稳定。

楼盘逾期交房起纷争,就案办案还是一揽子化解?

2024年,开发商与39户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于同年8月1日前交付房屋,交付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然而,案涉楼盘于2024年8月27日完成竣工验收,直到2025年5月29日才取得备案证书。

陈先生等7户业主认为逾期已超180日,依约享有解除权,遂诉至东莞第三法院凤岗法庭,请求解除合同,由开发商返还首付款、赔付已付按揭本息及违约金。

开发商则抗辩,起诉前已通知收楼,部分业主已完成装修、购置家电,房屋完全具备居住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仅愿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承办法官在庭前调查发现,第一批存在逾期交房情况的业主共39户,除了7户已经起诉的业主,32户业主准备诉至法院,还有业主向房管部门进行投诉。

“如果简单就案办案、全部机械判令解除合同,将引发按揭贷款合同解除、房屋抵押注销等连锁反应,房企经营承压,不利于业主权益真正落地。”

承办法官分析后,多次联系开发商,逐项核实项目进度、验收节点、企业资金运转、履约能力等关键事实。

经调查,案涉楼盘项目一期544套房屋中已售94套,79户业主已完成收楼。主体工程全部完工,不存在烂尾风险,逾期系备案流程延误而非恶意停工。多数业主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开发商具备一定赔付能力,但大规模解除合同将冲击项目存续,损害全体业主整体利益。

两案精审确定裁判标尺,批量纠纷实质化解

在全面查清个案事实、摸清楼盘整体现状后,凤岗法庭召开法官会议,法官研讨系列案的裁判思路、法律适用,最终确定了“示范判决+批量调解”的解纷思路:选取代表性案件进行审理,用示范判决树立类案标尺;再依托生效判决批量调解、推动诉前和解,督促开发商主动与未起诉业主协商赔偿,一体化处置全部涉众纠纷。

凤岗法庭法官选取两起示范案例,厘清三个关键问题——

其一,何时算“逾期交房”?合同明确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为交付条件,故逾期时间应算至取得备案证书之日,此前虽已完工验收,仍属逾期。

其二,逾期较长,能否支持业主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逾期虽构成违约,但属“一般违约”而非“根本违约”:房屋已通过验收、完成备案,不存在质量问题,业主也已收楼装修、实际入住,买房安家的心愿能够实现。若此时解除合同、退房退款,反而会让业主陷入“钱房两空”的风险,也让房企面临项目崩盘的困境,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故不予支持解除。

其三,违约金怎么算?自合同约定交房次日算起,至取得备案证书之日止,按房屋总价款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核算。

两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业主解除合同等诉求,判令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业主上诉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两起案件判决生效后,凤岗法庭组建“承办法官+驻庭调解员”解纷团队,解纷团队分别向5户业主告知裁判认定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拟定调解方案。最终5户业主与开发商全部达成调解。

随后,凤岗法庭组织未起诉业主与开发商集中协商,最终32户业主选择诉前和解,与开发商在诉前签订了逾期违约金补偿协议。

从“案例精审”到“批量化解”,东莞第三法院凤岗法庭以示范判决定分止争、以批量调解息诉止争,既守护群众安居权益,也兼顾房企生存与交易秩序稳定,为批量纠纷化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基层样本。

文字:首席记者 李金健 通讯员 张瑞岚 陈进 谭艺 编辑:王良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