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既方便市民日常出行,也为不少人提供了灵活就业的渠道。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进厂维修期间,司机没法接单挣钱,停运损失该怎么赔,一直是网约车司机维权的一大难题。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麻涌法庭聚焦该痛点,运用“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选取争议焦点最具代表性的案件先行精审,定好赔偿标尺,再以统一裁判尺度引导同类纠纷集中调解,切实维护了网约车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示范诉讼先行
一纸判决定标尺
作为集中审理东莞第一法院道交类案件的麻涌法庭,会周期性收到网约车司机起诉营运损失的案件。今年7月,法官吴丽冰在梳理案件时发现,该类案件诉求相近,核心都是索要修车期间的营运收入损失,契合“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的适用条件,当即决定启动该机制,精审其中一起争议焦点最具代表性的案件,作为解开系列矛盾纠纷的“钥匙”。
该案系一起四车连续碰撞的连环交通事故:郑某先追尾甲车并负全责;随后黄某变道追尾郑某驾驶的乙车,导致乙车再撞甲车,黄某负全责;接着刘某驾车撞上黄某驾驶的丙车,又引发丙车撞乙车、乙车再撞甲车,黄某与刘某负同等责任;最后任某驾车撞上刘某驾驶的丁车,致丁车再撞丙车,任某负全责。四宗事故连续发生,造成四车反复碰撞、不同程度损坏。郑某为网约车司机,事故造成车辆维修30天,遂将黄某、刘某诉至法院,主张停运损失18000元。
吴丽冰表示,该案核心争议为多车连续碰撞事故中停运损失的致损比例划分与计算标准。
法院经审理查明,结合原告提交的出行平台流水及银行收入流水得出日均收入,再扣除充电、租金等合理运营成本,计算30天营运损失为8019元。综合考虑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前三宗交通事故的碰撞经过、责任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以及撞击致损的次数等因素,酌定前三宗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失的致损比例分别为40%、40%、20%。因第一宗事故原告负全责,该40%由原告自行承担;第二宗事故黄某负全责,对应40%;第三宗事故黄某、刘某负同等责任,对应20%各承担一半。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承担营运损失的50%,即4000余元;刘某承担10%,即800余元。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批量化调解跟进
一套标准解同类纠纷
案件判决生效后,吴丽冰梳理出,营运损失类案须满足营运资质合法有效、损失真实合理有据的调解规则,第一时间组织剩余同类案件当事人集中调解。
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扫码查看最高人民法院两库入库案例,一方面展示上述案件的示范判决书,逐一向各方讲解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停运损失核算方式与统一裁判尺度,让当事人“有例可循”,引导双方理性协商赔付。
有了明确可参考的裁判标准,多起同类停运损失案件网约车司机和肇事方都能对赔偿有合理预期,协商起来更加顺畅。吴丽冰表示,今年第三季度,其承办的21起同类停运损失案件全部调解成功,当事人主动赔付,矛盾顺利化解。
除此之外,麻涌法庭针对网约车停运损失纠纷,提供要素式起诉状示范文书,引导当事人一次性写清事故经过、车辆受损情况、索赔项目以及损失计算依据,完整提交全部诉求,减少反复跑腿,降低打官司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也便于可视化归纳争议焦点,助力案件速审快调。
下一步,东莞第一法院麻涌法庭将继续依托“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模式,高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减轻群众诉累,用司法保障新业态健康发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