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出台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新政 构建全市统一清晰补偿标准体系
东莞+ 2026-10-11 14:54:03

10月10日,市政府正式印发《东莞市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东莞土地整备、城市更新、低效用地再开发、城中村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建立起全市统一的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规范。

《指导意见》推动补偿安置从“分散自主”向“政府统筹”转变,构建全市统一补偿安置标准体系,并且落实“一户一宅”,实行分类梯度补偿。

补偿安置向“政府统筹”转变

据悉,此次政策出台,旨在贯彻落实国家“政府主导、依法征收”的工作要求,指导全市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实施,全面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守民生保障底线,构建清晰公平、规范统一、稳妥有序的补偿安置制度,全力保障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从严打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在此基础上,充分尊重历史因素,妥善处置存量历史物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指导意见》明确了“规划引领、全域统筹”“统一体系、规范高效”“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民生为本、稳妥有序”四大总体原则。其中特别强调,要推动补偿安置从“分散自主”向“政府统筹”转变,坚持“全市一盘棋”,整合现行分散标准,构建全市统一补偿安置标准体系,统一认定原则、补偿规则和核算口径,实现补偿和结算规范一致。

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政策改革将扭转过去不同镇街和不同项目之间执行尺度不一的情况,最大限度压缩政策执行模糊空间,推动补偿标准公开透明,确保制度公平公正,为土地房屋权利人提供稳定、清晰、可预期的补偿依据。

《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实施土地整备、城市更新、低效用地再开发、城中村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所需开展的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同时明确规定,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明确作出拆除处理的房屋,以及征收土地预公告或项目启动公告发布后抢种、抢建、抢装修等不当行为导致增加补偿费用的部分,不纳入补偿安置范围。

补偿坚持“是什么补什么”

《指导意见》明确,补偿坚持“是什么补什么”,按照土地房屋实际权属、性质、批准用途和价值综合确定补偿。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区分合法和不合法分类补偿,合法物业参照市场评估价足额补偿,历史遗留手续不完善物业结合历史成本等因素适当给予补偿,违法物业不予补偿。

在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方面,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分项核算,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留用地补偿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最新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留用地按实际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的10%核算,原则上采取非实地留用的方式安置补偿。

在集体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方面,落实“一户一宅”政策,采取物业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模式。“一户一宅”以内,可采取物业置换,按建筑面积1:1置换农民安置房,每户可置换的建筑面积可达宅基地面积4倍且最高不超过600㎡;“一户一宅”以外,采取货币补偿,手续完善或可视为手续完善的物业按不超过6000元/㎡补偿,手续不完善的历史物业本村村民按不超过4800元/㎡、非本村村民按不超过3800元/㎡补偿,无手续的历史物业仅按房屋建筑主体结构补偿。

在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补偿方面,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也可按照等价值原则采取物业置换。手续完善的物业土地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地上房屋按房屋建筑主体结构补偿;可视为手续完善的物业未办证部分打九折;手续不完善的历史物业打八折;无手续的历史物业仅按房屋建筑主体结构补偿。

在国有土地及房屋补偿方面,因“村改居”形成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单家独栋式私人住房,参照集体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标准执行。其他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有条件给予置换的,按证载建筑面积置换同性质物业;无条件置换或权利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现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或兑换房票。

分类认定补偿

《指导意见》明确,按规定给予相关补偿补助,包括临时建筑、构筑物、附属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迁坟安置补偿,室内装修装饰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经营损失补偿等。同时,实施主体可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住宅类物业签约、搬迁等奖励,奖励不超过住宅类物业补偿安置费用总额的5%。

能补多少,先看手续认定。《指导意见》明确,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障民生的原则,由镇街依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属地用地、建设历史管理规定进行调查、认定。

《指导意见》提出,本市房票有关政策出台后,具备房票安置条件的,权利人可选择房票安置补偿方式。在新旧衔接方面,本意见实施前已由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审议通过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已通过村集体民主表决、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项目已纳入“三旧”改造存量管理的,可按原方案、原协议或原政策执行。

 

文字:记者 吴金华 编辑:李贤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