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停止受理招标代理机构本地信用档案登记事项
东莞+ 2026-09-18 20:11:03

9月18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停止受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档案建立及变更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

此次政策调整,旨在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第34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有关规定,深化建筑市场领域改革。通知明确,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停止受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档案建立”(子项编号:43.02)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档案变更”(子项编号:43.03)事项,相关线上申报渠道同步关闭。

根据通知,全市招标代理机构统一实行省级平台登记管理,需通过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信息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更新。省平台则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公布。

针对省平台登记、变更、数据推送等业务和技术问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省平台负责解释和处理。各代理机构可通过省平台首页公布的咨询渠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互动交流平台咨询,也可参考操作指引(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bIiT-ru7_n4-U-Z94BDD7w)。

通知还明确了各方主体管理责任,压实监管闭环。其中,招标代理机构需对其在省平台登记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按时限及时更新变更信息。招标人需从省平台登记公布的招标代理机构中自主择优选取,不得以是否在本市建立信用信息档案作为承接业务的前置条件。各镇街(园区)招投标监督部门开展监督工作时,将以省平台登记信息为准,并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信息核验。

文字:记者 冯文彦 编辑: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