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出险理赔先交钱?租车遇“统筹车险”
东莞+ 2026-09-16 16:38:29

租车合同明确标注含商业险,车辆出险后承租人却遭遇理赔受阻?近日,东莞的李先生在租车营运期间便遭遇此事,租赁公司更是以“统筹内保”为由要求其缴纳出险费才可“理赔”,双方协商不成,李先生遂诉至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寮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租赁公司违约,赔偿承租人损失并退还保证金。

2025年12月,李先生为营运需求,向当地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承租车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公司为车辆提供交强险及基础商业险投保服务。租车一周后,李先生驾车送货时不慎撞坏厂房仓库电梯门,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避免产生高额误工损失,李先生先行垫付8000元电梯维修费用。

事故处理完毕后,李先生随即申请保险理赔,其中交强险顺利赔付2000元,剩余6000元维修差额却迟迟无法通过商业险理赔。李先生多次与租赁公司沟通,但租赁公司表示需缴纳2500元出险上涨费用,方可启动商业险理赔,否则不予出具保单、拒绝理赔。李先生遂将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服务合同,租赁公司赔偿电梯维修费6000元以及退还租车保证金4000元。

庭审过程中,租赁公司辩称,缴纳2500元出险上涨费用为行业惯例,用于抵扣车辆出险后次年上浮的保费成本。

对此,李先生并不认可,质疑租赁公司并未为车辆购买正规商业险,收费理赔只是拖延拒赔的借口。面对质疑,租赁公司辩解,涉案车辆投保的是挂靠车企的“统筹内保”,属于内部互助赔付,具备商业险属性。但租赁公司无法提供正规保险保单,也无法明确理赔规则。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车辆的“统筹内保”并非法定正规商业保险,相关机构无保险经营资质,不受保险法监管,仅为企业间民事互助约定。租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投保正规商业险,构成违约,且无法证明签约时已如实告知李先生车辆投保特殊情况。同时,涉案车辆无真实保费上浮损失,其合同中出险扣费条款对李先生无约束力。最终,法院判令该租赁公司赔偿李先生6000元维修差额,并退还4000元租车保证金。

该案的承办法官黄淑娇提醒,正规商业车险需由持牌保险公司承保,市民租车切勿轻信“统筹内保”“互助保障”等替代说法。签约前务必核验正式保单、确认承保主体,仔细阅读出险扣费、押金扣除等格式条款,留存沟通记录。遇理赔纠纷、违规替代投保等情况,及时留存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字:首席记者 李金健 图片:市第一人民法院供图 编辑:王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