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山:焊工无证上岗!一企业被罚8500元
东莞应急 2026-08-19 18: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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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详 情 

 

 

日前,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茶山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有6名员工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但当执法人员通过平台逐一核查6名员工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时,其中1名员工韦某未能提供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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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无证作业人员停止上岗进行焊接作业。随后执法人员进一步查看企业的安全生产资料台账,发现该企业并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对韦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经调查,该企业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焊接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项裁量阶次A档的裁量幅度,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该企业还存在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韦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6项裁量阶次A档的裁量幅度,对企业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合并以上两项,对该企业作出罚款8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 律 科 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第(三)项、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 全 提 醒

 

 

焊接焊割作业属于动火作业

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相关作业人员必须

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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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管理部、茶山应急管理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