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入选全省典型案例!法定代表人“借号引流”判赔
东莞+ 2026-07-14 17:09:24

近日,广东省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发布,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入选。该案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另设同类企业、利用原公司短视频账号为新公司宣传引流,违反忠实义务,构成侵权,应赔偿损失。

案情:

用老东家账号,推自家生意

董某原系东莞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职期间,董某与他人共同设立一家家居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信息显示,家居公司部分经营范围与实业公司高度重合。

更让实业公司股东李某不满的是,家居公司尚未正式成立时,董某便已在实业公司所属的短视频账号上,以家居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公开“亮相”宣传。家居公司成立后,董某继续使用实业公司的短视频账号推广家居公司业务,甚至部分品牌直接由实业公司经营。

李某认为,董某作为实业公司高管,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公司资源为自己另设企业“引流”,损害了公司利益。李某遂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董某赔偿损失。

判决:

谋取商业机会,违反忠实义务

东莞第三法院审理认为,董某在担任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期间,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设立经营与实业公司同类业务的企业法人,并使用实业公司宣传资源为家居公司引流,谋取了本应属于实业公司的商业机会,该行为损害了实业公司合法权益。

法院据此判令董某赔偿实业公司相应损失,家居公司停止使用实业公司短视频账号,并删除相关信息。东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主审法官指出,本案是民营企业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典型。高管一旦突破忠实义务底线,所掌握的管理权限、客户资源、商业信息乃至公司品牌,都可能转化为竞争对手的“武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不得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该义务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民营企业高管应时刻绷紧忠实勤勉这根弦,切勿把公司资源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民营企业也应建立常态化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利益冲突申报和审批制度,加强对高管行为的日常监督,从源头防范经营管理风险,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文字:记者 刘敏珍 通讯员 何乐怡 图片:记者 刘敏珍 通讯员 何乐怡 编辑: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