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辞退后,因薪资、赔偿与原单位产生纠纷,便拉横幅堵门、在朋友圈发布“控诉”言论,这样的行为究竟是维权还是侵权?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案,明确认定此类过激行为已超出合法维权边界,构成名誉侵权,判决两名当事人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缘由:
因劳资纠纷起冲突 拉横幅发朋友圈“泄愤”
何某、张某曾是东莞某模具公司员工。2024年9月,两人被公司辞退后,何某先后以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为由,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某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期间,2024年10月9日,何某与张某一同来到该公司门口,拉起写有“陈某诈骗50万”“拖欠工资,还我血汗钱”等内容的横幅,并现场喊口号。当晚,何某将现场照片发至微信朋友圈,配文使用“黑心老板”“吃人不吐骨头”等激烈言辞,引发大量关注。10月12日,何某删除该朋友圈,但相关影响已扩散。
陈某及公司认为名誉受损,随即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
法院审理:
言论无事实依据 已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审理查明,何某诉陈某民间借贷50万元一案,法院已生效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驳回其诉求;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仅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认定公司拖欠工资。
法院指出,即便双方存在劳资纠纷,当事人也应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何某、张某在相关争议未经司法认定前,在公司门口拉横幅、使用“诈骗”等贬损性表述,缺乏事实依据;何某在朋友圈发布侮辱性言论,传播范围广、负面影响大,降低了公司与法定代表人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名誉侵权。张某虽未发朋友圈,但共同参与拉横幅,具有共同侵权故意。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张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书面道歉声明并置顶不少于30日;何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张某赔偿2000元。
法官提醒:
维权守底线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法官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微信朋友圈并非私人“法外之地”,而是公共空间的延伸,发布言论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遇到劳动报酬、经济纠纷等问题,应优先通过协商、调解、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采取拉横幅、堵门、网络辱骂等极端方式“维权”,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因侵权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