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7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道滘分局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查处一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经查,该场所涉及承租方企业、出租方单位、出租方单位主要负责人三方责任主体均存在违法行为。为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道滘分局依法对三方主体分别立案查处,实施一案三罚,形成有力震慑。
经查发现,东莞某家具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2处重大事故隐患:
1.一楼废水池未做有限空间辨识,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嫌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
2.三楼生产车间储气罐压力表损坏;《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对此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东莞某家具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B的规定,决定给予涉事企业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发现,园区地址权利人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
执法人员对此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将园区一共分租给7家承租单位,与部分承租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存在未与涉事家具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8裁量阶次A的规定,决定给予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发现,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事实,林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直接负责该公司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主管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执法人员对此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林某某作为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8裁量阶次A的规定,决定给予林某某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