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壳公司欠税失联,东莞法院判股东担责53万余元
东莞+ 2026-05-09 15:35:39

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特殊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一家长期失联的“空壳”金属科技公司欠下税款及滞纳金53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现任股东在未实缴出资297万元范围内,对该笔欠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确“有限责任≠避税避风港”,为税务机关追缴国家税款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据了解,涉案金属科技公司2013年注册成立,初始注册资本3万元,两名股东均已实缴到位。2014年公司大幅增资至300万元,两名股东分别认缴150万元,但均未实际缴纳。2016年,原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李某,公司后续长期无实质经营,2019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成为典型“空壳公司”。

2023年,税务部门稽查发现,该公司累计欠缴税款及滞纳金53万余元。经多次催缴、公告送达,公司始终无人对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处于失联状态。按以往惯例,此类案件常因企业无履行能力而终结执行,易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为守住国家税收底线,税务机关以“公司法债权人”身份向东莞第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注册资本仅实缴3万元,297万元认缴资本长期未到位,直接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严重不足。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既侵害公司法人财产权,也损害税收债权。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税务机关作为法定债权人,有权直接追责股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297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金属科技公司所欠53万余元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指出,公司法人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必须以股东依法足额出资为前提。认缴制是降低创业门槛,而非股东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当股东滥用权利、不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无力偿债,法律将“刺破公司面纱”,由股东在承诺出资范围内兜底负责。

本案明确税务机关可通过民事诉讼追究未出资股东责任,打通行政执行与民事追责衔接渠道,既守护国家税收安全,也向市场警示:注册公司不做实缴、欠税失联想“甩锅”,法律绝不允许。

法官提醒,投资者注册公司应理性认缴、按期实缴;股权受让前务必核查出资情况,避免“接盘”隐性债务。税务、市场监管与司法部门正协同发力,持续整治“空壳公司”逃废债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文字:刘敏珍 图片:通讯员:彭燕 张瑞岚 编辑:张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