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权益,一头连着个体的生计与尊严,一头系着社会的公平与温度。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聚焦三类典型劳动纠纷——新业态用工关系认定、职场名誉侵权、社保权益保障,通过真实案例拆解法律焦点,提炼实用启示。愿每一位劳动者读懂其中的“维权密码”,更愿所有企业明白:合规用工,才是长久发展的基石。
案例一:
骑手身陷三方用工谜团,遭遇交通事故后维权
基本案情:2023年9月,小李通过摆放在A餐厅门口的招聘广告联系到B劳务公司,经B劳务公司面试后却被要求在C网络平台APP上注册,并与C平台签订《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实际在A餐厅配送餐食。协议写明小李与C平台是“合作关系”,也披露了C平台与B劳务公司是合作关系,由C平台根据合作公司B劳务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发布配送服务。B劳务公司与C平台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约定了B劳务公司因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一定数量的自由职业者提供配送服务,自愿通过C平台选任该自由职业者;B劳务公司应向C平台支付服务费,金额包括自由职业者基于服务取得的金额及C平台按结算标准收取的管理费。
在小李担任配送员期间,工资由C平台代发,但日常工作由B劳务公司员工黄某通过微信群排班、监督打卡,迟到或送餐失误会被罚款。2024年1月,小李配送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申报工伤时,A餐厅、B劳务公司、C平台均称“无劳动关系”。故小李在2025年先后通过提起劳动仲裁、起诉至法院等方式进行维权。
法院认为:法院经审理发现,虽协议名为“承揽”,但小李的工作时间、排班指令、罚款管理均来自B劳务公司,工资本质按单量结算且工资实际来源为B公司,用工主体符合劳动关系主体特征,人身属性较强,最终认定小李与B劳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启示:部分企业通过签订“承揽协议”“合作协议”等方式,试图将劳动关系“包装”为民事合作。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从属性”(人身、经济、组织管理),而非合同名称,法院仍会依据实际管理情况(如排班、考勤、罚款)和工资发放方式等核心要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
在多个微信群内辱骂前同事,不仅被行政拘留还构成民事侵权
基本案情:主播肖某(化名)与中控邓某(化名)在同一间公司工作,2025年11月,肖某离职后催促公司老板发放工资,公司老板让肖某咨询邓某工资如何计算。肖某联系邓某后,反遭其辱骂并被拉黑。邓某更在5个微信群(成员数量大,含大量同行)转发与肖某的聊天记录以及肖某的微信主页截图及微信头像照片,并发表如“被开除的废物”“狗都不要的废物”等侮辱性言论。肖某报警后,蒋某被行政拘留5日。肖某于2026年2月起诉要求邓某停止侵权行为、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邓某在案涉五个微信群中发表的内容虽然系其与肖某共事期间对其工作情况作出的个人主观评价,并带有情绪化的表达,但内容存在侮辱性言论。两人曾为同一公司的同事,双方均为案涉五个微信群的群成员,且五个微信群的群成员除了一个为200多人,其余四个微信群成员均为400人以上,影响范围广,确实会对肖某在该行业以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名誉受损。邓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其在涉案微信群及朋友圈公开道歉(置顶10日),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案件启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使用社交平台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人格尊严。在微信群等公共网络空间发表侮辱、诽谤性言论,即使因工作矛盾引发,也可能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民事侵权。一旦构成侵权,需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
案例三:
未缴纳社保导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须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贺某于2014年10月入职某鞋业公司,担任样品室备料员。贺某在职期间,公司存在长期断缴社会保险的行为,仅在2015年2月至6月、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间为其缴纳社保。2023年5月,贺某向人社部门投诉后,公司仅为贺某补缴了部分时段(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的养老保险,对于2014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欠缴问题,因公司明确拒绝补缴且已超时效,无法通过行政强制手段解决。2023年7月,贺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因缴费年限不足,贺某无法正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贺某先后提起了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赔偿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
法院认为: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厚街分局出具的处理意见书可以明确贺某的基本养老保险已无法补办。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法定义务,某鞋业公司没有为贺某缴纳养老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需向贺某赔偿因不能享有养老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7万余元。
案件启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漏缴社保可能会导致劳动者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影响劳动者享受正常的养老金待遇,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当尽早核查社保记录,发现欠缴的应及时向人社部门反映,避免因超过补缴时效而无法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