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4月22日发布《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租赁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至5月6日。
征求意见稿从住房基本要求、人均租住面积、居住人数上限、非居住空间限制、租赁备案、企业管理等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住房租赁基本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出租住房应当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在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计算时仅计入卧室、起居室(厅)等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计入。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不受此限制。
在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方面,除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外,每个自然间(卧室)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
征求意见稿明确,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改造为居住空间后出租。
在租赁备案方面,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数字住建”统一门户或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事窗口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出租人未办理备案的,承租人可以自行办理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的,由该经纪机构办理备案。
在企业管理方面,住房租赁企业、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开业信息登记备案。征求意见稿同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房源信息发布、经纪服务行为等作出了规范,明确不得为不符合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代收、代付租金押金,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以当事人名义签订合同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集体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以及时租房、日租房、民宿的租赁管理,不适用本通知。
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征求意见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