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违规存储危险化学品,万江2家企业被立案查处
东莞应急管理 2026-04-17 19:19:56

危险化学品大多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特性,且具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属性,一旦管理不当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环节均有着明确要求,其中包括,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场所、方式、数量均须符合规定。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便利省事,将危险化学品随意堆放在生产车间或杂物间,或违规存储在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之外的场所,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

 

 

近日,万江街道查处的2起违法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典型案例,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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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万江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在大汾社区某实业有限公司仓库内,查获475公斤过氧化二异丙苯晶体。经查,该物资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而涉事企业的存储仓库未达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建设标准,且未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履行报备程序,违规储存行为严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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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万江应急管理分局联合公安部门,对万江社区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违规存放50公斤高纯度硝酸钾,高纯度硝酸钾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将其置于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且未向公安部门报备。

 

针对两起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万江应急管理及公安部门第一时间启动联合处置程序。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立案调查,后续将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形成有力震慑。

 

安全生产无小事,责任落实是关键。万江街道相关负责人强调,各生产经营单位需从上述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切实绷紧安全生产弦,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各项规定,规范储存、经营、运输等全流程管理,主动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同时,万江街道将持续深化危险化学品领域专项整治,强化常态化执法检查与风险排查,坚决堵住安全漏洞,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以案普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