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阻碍法院强制执行,竟联手他人虚构20年房屋租赁合同,还伪造租金支付证据企图“带租拍卖”……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精准戳穿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把戏,不仅依法驳回其全部诉求,还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处以顶格罚款10万元,以司法重拳维护执行秩序与司法权威。
为阻执行 凭空“造”出20年租约
事情源于邓某名下一处房产的执行案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丁某突然现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自己早在2015年8月就与邓某、某实业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口气租下该房产20年,还一次性付清了219万余元租金,要求法院确认其租赁权,对房屋带租拍卖、不移交占有。
看似有理有据的租赁主张,却引起了案件申请执行人某银行的强烈质疑。银行指出,案涉房屋抵押权于2015年12月设立,即便按丁某所说,其也无法证明在抵押权设立前实际占有房屋,所谓租赁关系完全是丁某与邓某等人恶意串通,专门用来阻碍执行的“虚假剧本”。
漏洞百出 谎言被逐一戳穿
承办法官审查后发现,丁某的说法前后矛盾、疑点重重。
法官首先发现,丁某的陈述自相矛盾。在此前某实业公司就该房产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中,丁某作为该公司员工兼诉讼代理人,全程从未提过自己承租房屋一事,反而坚称房产由某实业公司控制使用。直到该公司败诉后,丁某才突然“变身”承租人,跳出来主张租赁权,完全违背正常诉讼逻辑。其后,租金证据性质相悖也显露出来。丁某提交的219万余元租金转账记录,经法院调查竟是“一笔钱、两种说法”——该笔款项在某广场公司破产案中,被丁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酒店公司以借款名义申报债权,同一笔钱在本案中却摇身一变成了租金,丁某面对询问始终无法给出合理解释。随着进一步调查,法官发现邓某、某实业公司、某广场公司、某酒店公司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所谓的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支付,均在关联方内部完成,种种迹象直指丁某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租赁关系损害抵押权人利益。
司法亮剑 顶格罚款彰显诚信底线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真实租赁关系存在,其虚构租赁权、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诚信诉讼,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秩序。
最终,东莞第一法院依法驳回丁某全部诉讼请求,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顶格司法惩戒。丁某不服罚款决定提起复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法官普法/
虚假租赁无法对抗抵押权,不诚信诉讼必受惩戒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案外人以租赁权排除强制执行,需同时满足抵押权设立前签订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实际占有房屋、按约支付租金三大条件,缺一不可。
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为逃避执行,虚构长期租赁关系、伪造支付凭证,试图以“买卖不破租赁”对抗抵押权与法院执行,这类行为不仅无法得到法律支持,还会面临罚款、拘留等惩戒,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虚假诉讼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是东莞法院严厉打击执行领域虚假诉讼、维护司法诚信的典型案例。丁某以虚假陈述企图通过虚构的租赁关系提起民事诉讼,违反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该行为不仅干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妨碍了人民法院查明案件基本事实,还有可能使审判人员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妨碍了民事诉讼秩序,应予惩戒。
法院提醒,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试图通过造假、串通等方式规避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