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东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现行《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修订)》将于2026年5月到期,此次修订旨在接续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28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新增面积将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免于征收地价,且不计入业主产权面积,免于办理规划许可和不动产权登记。同时,新规明确了业主表决比例须严格执行民法典要求,即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面积和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在异议处理方面,《征求意见稿》建立了从公示、协商调解、评估论证到联合审查的全流程机制,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了更加明晰的政策路径。
适用范围明确,宅基地房屋不适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和管理。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4层及以上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米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对于村民个人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棚改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加装条件放宽,新增面积不计入产权
在加装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加装电梯应当不影响既有住宅的结构安全,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特种设备、人民防空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免于征收地价,加装电梯新增部分建筑面积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免于办理规划许可、不动产权登记。
业主表决比例严格执行民法典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并以书面协议形式对相关事项达成解决方案。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由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资金筹集渠道多元化
在资金筹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多元化渠道: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按照楼层受益大小的原则,由业主协商分摊比例后共同出资;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可以通过社会投资、社会融资、政府补贴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公示与异议处理机制完善
《征求意见稿》对加装电梯的申请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申请人完成建筑设计方案后,需向属地园区、镇(街)电梯办提出公示申请,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可实名提出书面反对意见。
对于存在异议的,《征求意见稿》设计了多层次的协商调解机制:先由申请人与提出异议的业主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请求第三方组织协商或调解;仍有异议的,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评估报告;必要时可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进行论证。
经公示无异议、已妥善处理异议或者经评估及专家论证加装电梯对提出异议业主的权益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申请人可向属地园区、镇(街)提出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申请。
建设管理全程监管
《征求意见稿》要求,加装电梯项目应当自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安装。电梯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手续。
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勘察(按需)、设计、施工、监理(按需)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加装的电梯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维护管理责任明确
对于电梯的后续维护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未委托的,应当协商约定其中一名业主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电力设备的运维责任及日常费用的管理责任;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责任清晰界定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违反规定擅自加装电梯,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加装的电梯未经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不合格或者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