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化妆品怕被坑?黄江市场监管分局喊你来“避坑”!
写意黄江 2026-03-13 11:59:04
警惕化妆品虚假宣传陷阱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颜值经济”正成为我国消费市场重要增长领域之一,然而在化妆品销售行业迅猛发展的背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乱象屡见不鲜。

 

2025年度黄江市场监管分局办理的投诉举报中,化妆品虚假宣传问题较为突出,消费者主要反映不法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化妆品使用效果的行为,最为典型的套路是:通过在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平台发布“祛眼袋”等内容进行精准引流,将有意向的消费者引导至所谓“健康顾问”的个人微信,先以低价诱导消费者购买入门产品,并承诺短期见效。待消费者初次使用无效后,便以“体质特殊”“调理代谢”等伪科学话术,辅以健康恐吓与容貌焦虑,诱骗消费者持续投入数千至数万元购买化妆品套餐,实际上其产品只是成本极低的普通化妆品并无所宣传的使用功效。当消费者意识到上当要求退款时,“顾问”便以“疗程未完成”“个人体质问题”等理由推诿,或直接失联。

 

典型案例:市民来电反映,其3个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交易方式向东莞市黄江某化妆品商行购买了多款化妆品,共付款11470元。商家告知市民使用一套产品就可以祛眼袋,实际给市民提供的是普通化妆品,并无宣称功效,市民认为商家涉嫌虚假宣传,遂致电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黄江市场监管分局致电消费者告知已收到该工单并了解相关情况及诉求。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该单位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电话联系相关负责人无法接通,鉴于上述情况,已将该化妆品商行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因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等方式均无法找到被投诉人,无法开展调解工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的商家对化妆品功效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为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化妆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黄江市场监管分局作出以下消费提示: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应选择有营业执照、固定场所的正规经营企业或电商平台购买产品,如商超、合法电子商务平台和官方旗舰店等,不要通过微信群或无证摊贩等渠道购买。消费者不要偏信商家宣传,要查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等相关证件,选择证照齐全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店铺,并向经营者索取购物凭证等,票据上应注明购买产品的基本信息,为后续维权保留证据。购买化妆品前,建议消费者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产品的注册备案信息,确保所购产品已经过注册备案,且标签信息与注册备案信息一致。同时,商家也应诚信经营,不能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应该实实在在提升自身产品的品质与服务,这样才能赢得消费者的长期认可。

 

来源|黄江市场监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