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消费,连接着我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然而,从汽车消费的“猫腻”到预付式的“跑路”风险,从老年保健的“温情陷阱”到房屋质量的“隐形瑕疵”,看似平常的消费行为背后,可能潜藏着不易察觉的“坑”。
即日起,本栏目将聚焦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的2025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我们将带您一起翻开这本“维权教科书”,透过真实的纠纷,看清消费陷阱的模样,学习依法维权的智慧。这不仅是一份记录,更是一张实用的“避坑地图”,助您在每一次消费中,都能多一份从容,少一份踩坑的风险。

案情简介:
新车变展车?提车后发现充电280次,消费者质疑商家隐瞒
2025年12月初,消费者梁女士在东莞某汽车4S店订购一辆汽车并支付定金,约定12月10日验车并缴费。因商家原因,验车及提车时间延迟至12月14日。
验车时,梁女士发现车辆车牌框有胶痕、内饰较为脏乱;提车后进一步查询官方APP,显示该车累计充电已达280次,配置与订单不符,车内账号已被登录,符合展车特征。梁女士质疑商家隐瞒车辆真实信息,沟通中,商家仅以“数据异常”为由推诿。
梁女士遂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投诉,主张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或更换新车,并赔偿其相关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调解直击“数据异常”真相,商家承认展车历史终赔偿
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启动调解程序,分别向双方核实情况,并组织现场调解。消费者梁女士提交购车订单、车辆充电记录截图等关键证据。
最终,商家承认该车确曾作为展车使用,但否认存在主观故意欺诈。工作人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双方释明法律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商家一次性赔偿梁女士16800元,并承诺对车辆动力蓄电池提供2年或5万公里内容量衰减不超过10%的保障。梁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
案例点评:
隐瞒展车信息侵犯知情权,认定欺诈需看“是否陷入错误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商家未主动告知车辆系展车,侵犯了梁女士的知情权。
关于是否构成欺诈并适用“退一赔三”,欺诈需同时满足经营者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等要件。
本案中,消费者在验车时已发现内饰脏乱等瑕疵仍完成交易,车辆本身功能完好、属未上牌过户的新车,难以认定其因“错误认识”产生实质性财产损失,故未支持“退一赔三”诉求,但商家仍需为其侵犯知情权承担赔偿责任。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汽车等大宗商品时,提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外观、内饰、里程数、软件系统等,留意异常痕迹;对于车辆来源、用途历史(如是否为展车、试驾车)等关键信息,应主动向销售人员询问并留存沟通记录;妥善保管购车合同、付款凭证、宣传资料、聊天记录等,以备维权之需。
同时,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倡导经营者恪守诚信原则,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全面告知商品真实信息,不得隐瞒或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共同营造诚实守信、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才是长远发展之道。
律师点评:
未告知展车历史违反法定义务,验车行为或成“欺诈认定”分水岭
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莹点评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经营者未主动告知车辆曾作为展车使用这一行为,应定性为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还是构成欺诈行为并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细化了经营者信息告知义务。“展车”与“全新车辆”的状态认知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和价格判断,属重大利害商品信息。商家销售时未主动、明确告知梁女士车辆为展车,违反法定信息告知义务,侵害其知情权。无论商家有无主观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客观上已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调解中已知,梁女士验车时发现内饰脏乱等瑕疵仍完成交易,这可能表明她已知或应知车辆非全新“完美”状态,仍接受现状。
因此,难以认定商家隐瞒行为是其购车的决定性因素,即难以符合欺诈全部构成要件,这也是监管部门及调解组织未支持“退一赔三”诉求的关键法律考量。本案最终调解商家赔偿16800元,此赔偿非“欺诈”惩罚性赔偿,而是针对“侵犯知情权”的补偿性赔偿。
本案提醒经营者,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发生纠纷时应积极沟通、妥善解决,拖延搪塞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会加重过错,导致信誉损失和更大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