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避坑”指南③|母婴中心闭店后推诿退款 市场监管出手调解保权益
东莞+ 2026-03-10 15:01:33

【开栏语】

消费,连接着我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然而,从汽车消费的“猫腻”到预付式的“跑路”风险,从老年保健的“温情陷阱”到房屋质量的“隐形瑕疵”,看似平常的消费行为背后,可能潜藏着不易察觉的“坑”。

即日起,本栏目将聚焦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的2025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我们将带您一起翻开这本“维权教科书”,透过真实的纠纷,看清消费陷阱的模样,学习依法维权的智慧。这不仅是一份记录,更是一张实用的“避坑地图”,助您在每一次消费中,都能多一份从容,少一份踩坑的风险。

案情简介:

月子中心闭店退款难,负责人与店长“踢皮球”

2025年6月,消费者黎女士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碣分局反映,东莞某母婴护理中心在其支付18800元预订月子照护服务后突然闭店,并与黎女士签订退款申请单,承诺20个工作日内退款。

但期限届满后,负责人以“定金交给了店长”为由与店长相互推诿,迟迟未退款,黎女士遂要求护理中心履行退款义务。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一纸退款协议成关键,部门督促终解“退款难”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迅速联系双方核实情况。消费者黎女士提供了收据、服务合同及退款申请单等书面证据。

依据相关事实,工作人员向护理中心负责人明确其法律责任,并反复督促其履行退款承诺。经多次协调,护理中心最终同意于6月9日前完成退款,双方签订了书面退款协议。

2025年6月10日,工作人员回访黎女士,确认其已收到全部退款。

案例点评:

预付式消费须依约履行,闭店不退费涉嫌违法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碣分局点评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本案中经营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应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向消费者退还款项,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碣分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预付式消费存在一定的履约风险,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机构时应提高防范意识,建议在签约付款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渠道核查商家经营资质与信用状况。

签订合同时务必确保条款清晰,将服务项目、费用明细、退款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明确固定,避免口头承诺。支付环节须格外谨慎,如遇商家要求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应主动要求其出具加盖公章的《委托收款授权书》,并注意妥善保管合同、付款凭证及沟通记录等相关材料,确保维权时有据可依。

律师点评:

预付卡纠纷维权有道,闭店“跑路”或面临惩罚性赔偿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箫音点评称,预付卡消费在服务领域,特别是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健身等服务中广泛存在,实践中常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因经营者宣传诱导办卡,但合同中约定“消费者办卡后不补、不退、不得转让,逾期作废概不退款”;办卡后扣款不明或服务下降;部分经营者甚至以装修、维护等名义,突然闭店跑路,或者装修后改头换面,另行办理新的营业执照,造成预付卡消费者的消费困境。

为防范此类风险,消费者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例如充值前注意核实商家信息;控制充值金额和使用周期,大额充值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核对合同条款;向商家对公账户充值,避免私人转账;每次消费后核对消费内容,核实账户余额;保存能够证明经营主体、消费情况、服务内容等关键信息的聊天记录;关注商家经营异常情况,及时进行维权。

除此以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消费者可根据具体案情,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除返还剩余预付款及利息外,还可要求支付最高三倍预付款金额的惩罚性赔偿。

文字:冯欢 编辑:张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