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偷倒、堆放建筑垃圾
不仅会对居民、过往车辆和行人的
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还会破坏周边环境
随意处置建筑垃圾绝非“小事”
而是明确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于这类违规倾倒行为,塘厦镇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通过严格巡查、精准执法,连续查处多起典型案例,坚决斩断这只破坏环境的“污染黑手”。
案例一:深夜偷倒淤泥被当场查获
2025年11月25日凌晨3时许,塘厦田心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塘厦立交与S22惠塘高速交叉口附近的高速扩建工地内,有车辆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塘厦田心派出所立即联系塘厦城管分局,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发现一辆外市运输车辆存在随意倾倒渣土行为,当即依法控制涉事司机。经调查询问,涉事司机对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对违法违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塘厦城管分局已依法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二:复耕农田遭毁,多部门联动追责
2025年10月7日,塘厦城管分局接报:林村某地块周边复耕农田遭人为倾倒渣土,导致约600平方米农作物及灌溉设施损毁,初步评估直接损失约2.2万元。为迅速查清案情,塘厦城管分局、塘厦公安分局、塘厦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启动联合执法,通过技术侦查等手段,快速锁定唐某、钟某、张某等嫌疑人。经查,唐某、钟某自10月3日起组织非法填土;张某在未核实处置批文的情况下,擅自安排车辆倾倒渣土。三人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时,塘厦城管分局已对张某所属运输公司立案查处,从严追究企业主体责任。
1️⃣ 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注:属于工程施工单位的,按固废法择重处罚。)
2️⃣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建筑垃圾关系城市环境
各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
要依法依规处置建筑垃圾
严守行业规范
杜绝侥幸心理
也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
发现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既可通过“一键找城管”小程序进行举报
也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共同守护塘厦干净整洁
为城市环境贡献一份力量!
信息来源:东莞城市管理、塘厦城管分局
文字:李虽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