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东莞生育津贴可直发个人账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
工会在身边
2025-08-04 17:35:15

@各位职工,好消息!

本月起

东莞生育津贴可以发到个人账户!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啦!

1.生育津贴直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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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津贴拨付流程

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

7月30日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正式发布

《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东医保函〔2025〕68号)

👇👇👇

 

 

一、调整生育津贴发放方式

已按规定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可由职工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申请,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发放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二、逐步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流程

2025年年底前逐步实现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并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职工,个人可免申办,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直接按月发放生育津贴。

     三、各医保分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告知参保单位调整生育津贴拨付方式,便于单位及时做好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衔接;要利用各类媒体,向参保职工、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等主体,广泛宣传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的经办流程,不断提高政策知晓度,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生育权益。

 

四、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参保职工在2025年8月1日前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原渠道拨付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发放到个人账户操作方式

↓ ↓ ↓

2025年8月1日(含)起

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参保人

申请生育津贴时填写《信息采集表》

并在账户信息一栏中

准确填写生育职工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经单位同意并盖章确认后

提交医保经办机构审核

审核通过后生育津贴

即可按照《信息采集表》中账户信息

发放至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

 

 

 

一问一答

 

 

如何申请生育津贴,多久到账

比工资低或高怎么办

……

滑动查看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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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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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助力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好地保障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权益,2025年8月1日起,我市进一步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且经用人单位同意的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直接发放至参保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参保人在2025年8月1日前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原渠道拨付至参保人所在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2

 

此次调整的背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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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生育津贴是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是对职工因休产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经济支持,是国家法定赋予职业妇女在生育期间保障基本生活的重要支持。一直以来,我市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规定,职工参保人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照常按原工资标准为参保人垫付生育津贴,待产假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拨付生育津贴到用人单位账户,或产假期间按月申请按月拨付生育津贴到用人单位账户。现调整为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有以下优势:

 

一是助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随着生育保险覆盖面持续扩大、享受待遇人数增多,现有生育津贴发放模式难以满足高效、便捷服务参保人的现实需求,推行生育津贴“直发个人”,省去“单位中转”环节,发放流程更透明,是提升医保公共服务现代化水平、增强群众获得感的必然要求,也是积极响应国家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举措。

 

二是切实保障职工权益。生育津贴“直发个人”,参保职工能及时领到生育津贴,可避免被截留、挪用津贴的风险,确保职工在产假期间足额获得应有的保障,为产假期间的生活提供稳定经济来源,既便于职工调养身体,也能更好地照顾新生儿,进一步增强她们的安全感与幸福感。

 

三是减轻用人单位的运营负担。调整为生育津贴“直发个人”后,用人单位可无需再先行垫付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有效缓解了企业在特定时段的资金压力,尤其对中小微企业而言,可减少因垫付资金产生的财务成本与管理成本。同时,《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直发个人”模式下,这一免税政策能更直接、精准地落到参保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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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育津贴如何发放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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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25年8月1日(含)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参保人,申请生育津贴时填写《信息采集表》,并在账户信息一栏中准确填写生育职工本人银行账户信息经单位同意并盖章确认后提交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生育津贴即可按照《信息采集表》中账户信息发放至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

 

 

4

 

能够将生育津贴发放到

非本人的账户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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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单位同意将生育津贴拨付给个人的,生育津贴仅支持发放到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中。

 

 

5

 

生育津贴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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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线下办理:预约至本市任一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线下办理。

(2)线上办理:可通过参保人本人登录以下任一平台申请:粤医保微信小程序、广东政务服务网或广东医保服务平台。线上渠道不支持他人代办。

 

 

6

 

如何查看生育津贴申请流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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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已提交生育津贴申请并成功受理的,参保人可在粤医保小程序中“我的”-“办理事项进度”-“已审核”的界面查询审核情况。

 

 

7

 

生育津贴申请后多久可以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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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生育津贴符合申请资格、标准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关款项至受理时确定的银行账户。情况特殊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8

 

如何查看参保人生育津贴

到账金额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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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生育津贴到账后3-7天,参保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待遇金额及划拨账户等信息,打印生育津贴核定表:

①参保人登录粤医保微信小程序-我要办事-查看更多-业务办理-《生育津贴待遇结算打印》提交打印申请-单据打印查询。

②前往市内任意政务服务中心-使用莞家政务自助终端-粤智助政务服务平台-医保-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办理生育津贴待遇结算打印。

③通过i莞家-预约办事-选择市内任意政务服务中心-预约医保业务,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办理生育津贴待遇结算打印。

 

 

 

9

 

生育后多长时间可以申请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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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发生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10

 

生育津贴和工资可以重复领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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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规定》第十七条“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规定,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二者不能重复领取

 

 

11

 

生育津贴发给个人后,若工资

和生育津贴不一致,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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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生育津贴直发个人不改变原有待遇。如果生育津贴比本人工资低,那单位应按规定补差;如果生育津贴比工资高的话,参保人可直接享受生育津贴,无需单位补差。

 

 

12

 

202581日之前在领取

生育津贴的,生育津贴能够

发放到本人账户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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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政策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在8月1日前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按原渠道拨付到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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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提高

 

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生育权益,进一步提高我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力度,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160号),结合我市实际完善生育保障支持政策,印发了《东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东医保函〔2025〕67号)(以下简称《通知》)。

 

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具体包含哪些?

答:(1)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2)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此次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有哪些调整?

答:《通知》实施前:生育保险参保人享受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时,对于符合省医保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下同)等规定的医疗费用,除药品无需自付一定比例外,部分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按规定需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由生育保险按规定进行报销。

《通知》实施后:我市参保人享受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时,对于符合省医保目录等规定的医疗费用,所有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均无需由参保人先自付一定比例,全部纳入生育保险按规定进行报销。

职工未就业配偶与城乡居民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通知》实施后的调整执行,个人不先自付,其余事项按照《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东府〔2023〕6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如何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1)如何享受产前检查待遇?怎么现场结算?

 

 

答:参保人在提供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作为产前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在定点医疗机构选定有效期内产检即可享受待遇并现场结算报销费用。

(2)如何享受住院分娩待遇?怎么现场结算?

 

 

答:参保人无需选点,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即可享受待遇,出院结算时现场结算就能报销费用。

注意:要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断缴,才能保证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连续享受。

 

 

 

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1)产前检查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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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娩住院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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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非所选医院”指不是参保人产检选定就医点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院”为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下同;

2.非急诊抢救情况在非所选医院、非定点医院发生费用的不予报销;

3.若发生产检费用后再选产检定点,选点前的费用不予报销。

 

 

 

《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结合我市实际,本《通知》定于2025年8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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