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传统节日假期、遏制就业歧视……这些职工关切,代表委员热议!
工会在身边
2025-03-10 10:49:30

2025年全国两会进行中

今年

不少代表委员

关注休假、社保等

与职工息息相关的话题

 

“建议将冬至增设为法定节假日

 

 

作为二十四节气之一

冬至在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中

占据着重要地位

全国人大代表陈南表示

 

冬至在中国古代就是法定假期,古代人们视冬至为阳气始生、万物更新的日子,会举行盛大的祭祀和庆祝活动。

 

因此,将冬至设为法定节假日,是对传统文化的传承,有助于增强民族自豪感和文化自信心。”

 

 

陈南认为:从现有法定节假日分布的角度来看,国庆后到元旦期间长达近3个月没有公共假期。冬至恰好位于这个时间段内,将其设为法定节假日,可以填补这一假期空白,满足劳动者的休息需求,又能促进文化旅游和消费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同时,冬至作为冬季的重要节日,也适合人们在家中团聚,享受家庭温暖,增进亲情和友情。因此,建议尽快将冬至纳入我国法定节假日体系。

 

 

 

 

 

“建议全国设立‘春秋假’

 

每年五一、十一等公共假期

酒店、景区等旅游资源紧张

交通拥堵风险上升

……

对此

全国人大代表庞永辉建议

在全国推行“春秋假”

 

一方面,家长可在“春秋假”期间带薪休假陪伴孩子。

 

同时,“春秋假”可促进假日旅游消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假期集中出游带来的资源供需紧张问题。

 

 

如何推行“春秋假”制度?

庞永辉建议:

 

  • 一是分步推广“春秋假”制度。先在五一假期前后安排衔接一周左右的“春假”,未来再视“春假”执行情况,逐步考虑推行“秋假”制度;

     

  • 二是各地要因地制宜、错峰休假。南方地区可考虑将“春假”设在五一假期前北方地区“春假”考虑衔接在五一假期后,高等院校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春假”时间为2周;

     

  • 三是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各地政府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措施,确保企事业单位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 四是鼓励各地政府推出文旅消费补贴、家庭出游优惠套票、丰富家庭游产品种类等,更好发挥假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

 

 

 

“细化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

 

双休制落实率低

带薪年休假执行率不足

隐性加班常态化

女职工等特殊假期难以保障

休假模式单一化

……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主任

吕国泉提到

 

双休制实施近30年,但部分行业如服务业、互联网、制造业仍普遍存在单休或“大小周”工作制

 

探亲假、丧假等40多年未作调整,存在安排不够灵活、部分职工难享受等问题。

 

数字技术模糊工作与生活边界微信工作群消息等变相侵占休息时间,导致“假难休”。

 

怎样更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

让职工“有假休、放心休”?

吕国泉建议:

 

  • 要细化劳动法律法规,完善休息休假制度。例如,明确“双休制”为基准,允许特殊行业申请弹性工时,但需保障周均工时不超过44小时,并统一企业、事业和机关劳动工时等标准。

     

  • 强化监管机制,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研究将带薪休假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设立全国劳动权益区块链平台,实时监控企业休假执行情况。

     

  • 应创新休假模式,释放消费活力,构建共治体系,激活内需潜能。建议政企联动推广错峰休假,政府每年发布“错峰休假指南”,引导职工分段休假;探索推广“休假储蓄”模式,鼓励企业与职工协商,将未休假天数转换为未来弹性假期或消费券。

     

  • 此外,全面落实职工疗休养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加大对职工疗休养投入力度,稳步扩大职工疗休养规模等。

 

 

“建议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负担

 

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

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

我国灵活就业群体规模持续扩大

全国政协委员翟美卿认为
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保制度还有完善空间

 

企业职工社保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灵活就业人员则由个人全额承担,缴费负担相对较重

 

灵活就业人员可购买的险种有限,目前主要集中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上,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仍需扩大。

 

另一方面,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对政策了解不足,参保流程不够便捷,影响了参保积极性。

 

 

翟美卿建议:

 

  • 利用社会保险法的修订机会,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相关规范写入法律,从更高层级提供立法保障。

     

  • 尊重个人选择,让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需求,自愿选择参保险种及缴费档次

     

  • 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特点,进一步优化缴费档次设置,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探索“按单缴费”“分档缴费”等灵活参保模式,允许按日、按周或按项目缴纳社保。

     

  • 对于低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社保补贴,减轻其缴费负担,提高参保积极性。

 

 

建议尽快遏制“35岁就业歧视现象”

 

 

“35岁现象”不是一个新话题
如今在我国就业市场上
35岁限制入职现象依然存在
该如何遏制这样的就业年龄歧视现象?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表示

 

眼下,从各类招聘信息来看,年龄成了用人单位可随意设定限制的指标。有的单位甚至根据学历分段设置了32岁、30岁、27岁等限制条件。

 

以招聘教师为例,一些高校与研究机构对博士毕业生设定了“35岁以内”的限制性条件,这不仅严重背离了公平就业的积极就业政策导向,也使得有些青年学子不得不连贯升学,令一批优秀青年学子因年龄限制无法找到称心工作,造成人才资源浪费,加剧就业结构性矛盾。

 

郑功成建议:

 

  • 相关主管部门清理原有的带有年龄歧视的政策性文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营造不因年龄影响平等就业、公平就业的政策环境。国家应当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特别是年龄歧视现象中发挥带头作用,并接受社会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开通就业年龄歧视的申诉途径,建立相应处理机制。同时,建立就业歧视公益诉讼制度。

     

  • 要督促用人单位避免在招聘公告中随意设置年龄等限制性条件,对拒不纠正的单位,应在相关政策上予以惩戒。

     

  • 修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将反就业歧视纳入其中,对就业歧视现象给予明确、清晰的法律规制。

 

 

来源:中国经济网、极目新闻、工人日报、广东省总工会、央视网、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