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反诈意识!企石司法分局召开刑事执法案件交流座谈会
印象企石 2024-08-12 11:34:45
引言

在信息技术应用广、网络推广营销活动多的今天,电信诈骗手段也不断翻新,稍有不慎就可能掉入“赚快钱”的陷阱,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触犯法律。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助行为有哪些?这些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避免成为帮助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我们一起听听法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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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被告人蒋某在微信群获知提供银行卡转移违法资金可获利。2022年11月蒋某提供银行卡、手机和密码给对方转账,操作过程蒋某刷脸认证协助,当日上述银行卡流入30700元随后被转出,导致无法追回;2022年10月,蒋某将余某银行卡密码、手机提供给肖某转账违法资金,当日上诉银行卡流入14000元,后被转移导致无法追回,蒋某获利130元;2022年12月,蒋某将喻某银行卡、密码、手机提供给韦某转账违法资金,当日上述银行卡流入14434元,后被转移导致无法追回,蒋某获利150元;2023年2月,蒋某将高某银行卡、密码、手机提供给韦某转账违法资金,转账过程高某刷脸认证协助,当日高某涉案银行卡流入53160元,后被转移导致无法追回,蒋某获利200元。

2023年2月,被告人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审计,蒋某三次介绍银行卡共流入资金共计81594元,其中涉及被诈骗的受害人金额共计58400元无法追回,蒋某共获利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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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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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不论是通过网络、电话还是亲友介绍,只要声称您提供手机卡、银行卡等材料给他人使用就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的,都有可能使你触犯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电话卡、银行卡等用于支付结算帮助的,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者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共犯。

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接入、支付结算等帮助,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若事前与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电信诈骗犯罪的共犯论处。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据法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请牢记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网络账号等行为均可能触犯刑法。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微信支付宝等账号密码,不要随意丢弃刷卡交易凭条,不向任何人发送带有银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警惕自己不经意间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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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企石司法分局召开刑事执法案件交流座谈会,市第一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向参会人员分析刑事执法常见争议问题,详细讲述电信诈骗的类型、特点、手段、规律等方面的内容,由点及面教授防范识别电信诈骗的技巧,以及遇到电信诈骗应当如何正确处理的方式方法,普及防范电信诈骗知识,进一步提升辖区居民对各类诈骗行为的辨识能力,切实保护好辖区居民的“钱袋子”。

 

文字:黄嘉敏 图片:黄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