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悦读桥头 2024-07-10 10:23:39

众所周知,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辐射等危险性,并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员中毒、灼伤、死亡等事故,因此设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在事故预防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将保护着生产环境安全运行。但有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未按规定配足配齐安全设备,由此埋下隐患“祸根”。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桥头分局以法治手段筑安全底线,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通过警示教育作用,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促进你我成为安全的传播者、受益者!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6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桥头分局依法组织对东莞市某阳工艺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危险品仓分装和存储的工业酒精危险性分类属于第2类易燃液体,其蒸汽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闪点为13℃,即存在散发可燃气体的风险 。但该单位危险品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8.3.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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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车间及危险品仓设置情况

经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桥头分局调查认定,东莞市某阳工艺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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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及依据

针对东莞市某阳工艺品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桥头分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对该单位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自由裁量:上述违法行为,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桥头分局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20项第1档的裁量幅度,决定对东莞市某阳工艺品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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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8.3.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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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划重点

01·什么是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主要由气体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两部分组成。当探测器探测到空气中的燃气浓度超过设定值时,报警装置被触发,同时切断气源并对外发出报警信号,以提醒现场工作人员采取安全措施,并驱动排风、切断、喷淋系统,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故,从而保障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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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为什么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必须定期校验,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传感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其灵敏度也会逐年下降。如果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传感器灵敏度下降,泄漏的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而未能及时报警,就会产生爆炸的危险。因此,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需要每年定时进行检定,以保证其性能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没有万无一失,只有一失万无。在企业日常生产中,安全设备犹如散布在各处的警戒哨兵,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保护着生产环境安全运行。在此提醒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遵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主动安装安全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防患于未

 

 

 

图文:桥头应急管理分局

编辑:郑凯峻

编审:香雅怡

出品:桥头镇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