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 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东莞+ 2024-07-03 10:32:44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5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工信〔2022〕215号)《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认定管理办法》(东工信〔2024〕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预算,用于支持我市装备制造企业开展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认定管理办法》(东工信〔2024〕125号)组织评审、认定的装备产品。

第四条 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实行项目入库管理,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予以入库,由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以事后奖励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在东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产品在当前申报年度前2年内获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且在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核算周期内实现销售3台(套)及以上、度核定销售额(不含税)达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申报单位不存在《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3〕2号)不予资助的情形;

(四)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资助标准。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资助方式为事后奖励,对获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并在市场推广销售的,按照不超过其年度销售符合目录的相应类别项目的销售额(不含税)10%进行奖励,每年度一家企业只奖励1个目录类别项目,奖励项目的销售数量不超过100台(套),且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差别化分档资助。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行业,以及申报单位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等因素,在资助标准框架下对项目实施差别化分档资助。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助标准。如当年有另行规定的,以市有关文件为准。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承诺书(附件1)。

(二)项目入库申请表(附件2)。

(三)项目入库销售清单(附件3)。

(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项目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认定文件。

(七)申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复印件。

(八)销售合同

销售清单涉及的申报产品全部销售合同(包含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约定的相关产品性能技术参数须符合目录要求的全部产品性能技术参数,如无单独技术合同,则应提供能够反映装备技术要求、核心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九)销售发票

申报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复印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一联;如申报产品为出口产品时,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或报关单内容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销售发票必须备注销售合同编号。如申报单位已实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可提供电子发票的打印档,须注明对其真实性负责的字样。

(十)到账材料

申报产品的银行到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到账材料,相关材料必须与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相对应。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是已兑现或已转出,如果是转出的,必须同时提供承兑汇票的背书内容复印件;如果是以办理保理业务取得的收款,不纳入计算范围。

(十一)交付真实性材料

与销售合同对应的装备产品发货、收货或其他交付凭证的复印件,相关材料需要加盖交易双方的公章或部门章。

(十二)装备产品全景彩色照片,铭牌彩色照片。

(十三)信用中国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第八条 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文件,申报单位登录市“企莞家”平台进行申报。

(二)形式审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名单进行公告。

(三)镇街初审

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纸质材料一式五份(附电子版)交所在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征求意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就申报企业是否存在不予资助的情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五)项目审核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依据《审计工作指引》(附件4)对申报项目进行入库评审,核定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

(六)入库计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审核情况,拟订项目入库计划。

(七)社会公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项目入库计划通过“企莞家”平台向社会公示5天。

(八)资助计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市级资金预算、项目数量和核定销售额等因素,拟定资助计划。

(九)审批拨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资助计划依次报局务或党组会议、市政府审定后,办理资金拨付。

第九条 项目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工作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受资助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单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之条款或与上级文件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项目承诺书

2.项目入库奖励申请表

3.项目入库销售清单

4.审计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