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大数据杀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规今起实施
东莞+ 2024-07-01 19:37:57

禁止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前须分两次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

今天(7月1日),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针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一老一小”、霸王条款、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强制搭售等消费痛点,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会议和《条例》宣贯活动现场,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圈出了不少重点。

关键词:背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 

你还能记得,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大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了吗?

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已满30年,深刻影响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是一部家喻户晓的法律。

2009年和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正。但随着我国新型消费的蓬勃发展,一些新的问题也不可避免地相伴而生,同时传统消费也有一些老大难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于是,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于今天(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实施起到了承上启下、辐射带动的作用,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历程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关键词:直播带货

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 

直播间里,主播口齿伶俐地展示和推销着商品。但收到货,消费者却发现“货不对板”,跟主播在直播间里推销的商品一对比“差点意思”。

《条例》针对直播有多方面的规范:“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条例》还完善了直播平台的管理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不仅如此,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条例》通过将规范性文件《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定义务,明确了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

关键词:差异化定价

严禁“大数据杀熟” 

VIP用户在某平台上预订的酒店房间。换个人预订同日期、同房型的酒店房间,价格居然会更低?

对于这种让消费者不能理解的“大数据杀熟”现象,《条例》第九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是我国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

关键词:自动续费

须分两次以显著方式提醒

不少平台以“免费试用”或“低价”吸引消费者选择会员包月服务,但免费期或低价首月后就自动展期或自动续费。消费者蒙查查被扣费,有的消费者是在平台自动续费后才收到通知,想要取消包月还特别麻烦。

对于这种自动续费的消费行为,《条例》明确:“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这意味着,今后平台自动续费前,须分两次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

关键词:网络游戏

严格用户核验后方可登录游戏

暑假马上就要来了,不少孩子都会玩网络游戏,或者用家人的身份注册玩游戏。而在网游领域消费投诉中,涉及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的退费投诉激增。大部分家长的退费理由是孩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额消费,对于未成年人消费的认定和权益保护问题成为维权重点。

针对这一难题,《条例》也给出了解决之道——“经营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游戏服务相关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在注册、登录等环节严格进行用户核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

须签订书面合同 停业前30日要公告

健身、美容美发、教育培训、餐饮、儿童游乐……在这些消费场景中,我们常常会被“预付式消费”的促销所吸引,一次性充值选择“预付式消费”。但店家经营不善无法兑付甚至卷款跑路的情况时有发生。

《条例》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有的机构在关门跑路前还在收取用户的费用,对于这种行为《条例》明令禁止——“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文字:冯欢 编辑:符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