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江公证服务入驻“i莞家”微信小程序,市民办事更便捷
写意黄江 2024-07-01 17:14:56

6月20日,黄江镇公证服务正式入驻微信小程序“i莞家”,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证服务体验。市民办理合同公证、亲属关系公证、财产公证、遗嘱公证等业务,无需前往公证处,可直接在微信小程序中完成公证业务的预约和办理,并按照预约时间到黄江镇政务中心办理公证,极大提高了便民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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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公证”自2022年6月在黄江镇开展公证业务以来,群众公证需求旺盛,预约量稳步提升。截至5月31日,黄江镇共受理及办结92宗公证业务,其中继承公证业务有48宗,委托13宗,遗嘱7宗,合同协议6宗,其余18宗。

 

接下来,黄江司法分局和政务中心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提升群众对公证工作的认知程度,进一步了解社区群众的公证业务需求。同时将优化公证程序,全面提高办理公证业务的效率,全力满足黄江辖区内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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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关需求的群众可以搜索微信小程序“i莞家”(我要预约→黄江政务服务中心→公共企事业服务区→公证服务),也可每周三到黄江镇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37号窗口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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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业务案例

黄江居民张某打算把自己居住的宅基地过户给唯一的儿子,但宅基地登记在自己父亲张三名下,张三的父母均早于张三去世,张三的配偶李四健在,夫妻俩育有两儿一女,张某是最小儿子,张某咨询该宅基地如何继承并过户到其儿子名下?

 

公证员建议:

 

经了解,张三生前未订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张三的宅基地发生法定继承,张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李四及三个子女均享有继承权利。现要办理产权过户,张三的配偶及三子女需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前往公证处办理房屋法定继承权公证,由张三的配偶及其他两名子女在公证处亲自签署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张某继承上述宅基地。另外张三名下的宅基地为张三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将其所占份额赠与给儿子张某。最后张某凭借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继承公证书和赠与合同公证书前往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将上述宅基地过户至张某一人名下,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后再过户给张某儿子即可。

 

公证员普法:

 

(一)什么是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确认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这一事实构成的活动。继承公证包括法定继承公证和遗嘱继承公证。

 

(二)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身份户口证明、婚姻证明、或者死亡注销证明(户口注销的)、火化证明、结婚证等;

2.继承人: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子女出生证等;

3.死者的继承人关系证明(需要载明死者父母、婚史配偶、子女信息;比如死者单位人事档案、村委会或者社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

4.需要继承的财产凭证(如土地证、房产证、存款凭证、车辆登记证、股权证书、购房合同等);

5.公证员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四)遗产分配的原则: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

1、不管男女(儿子、女儿)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五)继承人哪些行为会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当然继承人有第3项至第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二、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项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