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水务局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各镇街(园区)农林水务局(城市建设局)、水务工程运营中心、工程建设中心,市水务集团,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水务局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水务局
2024年4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东府〔2021〕2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水务局负责监督管理的新建、改(扩)建、加固等水务工程1的设计变更管理。设计变更需报国家或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务工程初步设计(无需开展初步设计的项目从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 市水务局、各镇街(园区)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下同)应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 水务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 水务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功能的要求。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 水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有关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导致工程任务、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工程总体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重要机电与金属结构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和运行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任务和规模
1.工程任务
工程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排水等主要设计任务的变化和调整。
2.工程规模
(1)水库总库容、防洪库容、死库容、调节库容的变化;
(2)正常蓄水位、汛期限制水位、防洪高水位、死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以及挡潮水位等特征水位的变化;
(3)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的范围、面积、工程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干渠(管)及以上工程设计流量、设计供(引、排)水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发生重大变化;
(4)电站或泵站的总装机容量的变化(不超过10%);
(5)河道治理、堤防工程中河道及堤防治理范围、治导线形态、水位和宽度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
1.工程防洪标准、排涝(治涝)标准的变化;
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的变化(变化前后均在我市审批权限范围内);
3.主要建筑物洪水标准、抗震设计等安全标准的变化。
(三)工程布置及建筑物
1.水库(枢纽)工程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大坝(挡水建筑物)主要建筑物位置、轴线、工程布置、主要结构型式的变化;大坝(挡水建筑物)坝体断面主要控制尺寸(坝顶高程、坝顶宽度)、防渗型式、分区设计、结构设计改变;大坝(挡水建筑物)主要筑坝材料改变;溢洪道(泄洪洞)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大坝、溢洪道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水库库岸处理方案改变;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变更。
2.堤防工程堤轴线、堤型发生重大变化;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中型及以上穿堤建筑物(设计最大流量≥100m3/s)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
3.水闸(枢纽)工程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水闸闸室主要部位控制尺寸(闸孔数目、堰顶高程、闸顶高程)改变;引水建筑物进水口结构设计改变;水闸主体工程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变化;主要建筑物施工工法变化。
4.电站或泵站工程布置方案(轴线、消能方式)改变;电站或泵站的主要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电站或泵站的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变化;电站或泵站总装机容量改变(不超过10%);电站或泵站引水方式改变。
5.灌区工程渠道功能任务改变;灌区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布置方案改变;灌区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建设方案改变。
6.自来水厂布置方案改变;厂区主要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厂区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厂区主体构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变化;处理单元工艺改变。
7.供水(管径300mm及以上)、排水(管径600mm及以上或箱涵过水断面1m2及以上)管线工程单项管线路由(平面距离100米及以上)变化;累计管线长度变化超过总工程量10%;单项管材、管径(100米及以上)的变化;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变化;单项施工工法(100米及以上)的变化。
8.影响水力状态、流水位标高的变化或者管道标高的变化。
(四)施工组织设计
1.水库枢纽工程的混凝土骨料、土石坝填筑料、工程回填料料源发生重大变化。
2.重要建筑物的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或级别及导流标准的变化。
3.主要料场或弃土场地的变化。
4.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案和工程总进度的变化。
(五)不属于上述工程主体结构变更,但单项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减少)400万元及以上的或者变更内容设计的造价超过合同中标价10%的也为重大设计变更。
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包括并不限于: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案及施工方案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变化;引调水工程中支渠(线、管)及以下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和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型式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等。
第十条 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东府〔2021〕28号)的相关变更及报批程序执行。
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等单位可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变更建议提出方应对变更部位、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及变更费用估算进行说明,并对设计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造价和进度等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建设单位应当对设计变更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单位对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涉及其他镇街(园区)和行业的水务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征求有关镇街(园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内容及附件应包括:
(一)设计变更报告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设计变更的缘由、依据;
3.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
4.设计变更方案比选及设计;
5.设计变更对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效益和运行等方面的影响分析;
6.变更方案工程量、投资以及与原初步设计方案变化对比;
7.结论及建议。
(二)设计变更报告附件
1.项目原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设计变更方案勘察设计图纸、原设计方案相应图纸;
3.设计变更相关的试验资料、专题研究报告等。
第十五条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根据设计变更分类实行分级审批。报水利部、省水利厅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从其规定执行。
(一)重大设计变更
1.市财政全额投资或市财政投资占比超过50%的水务工程项目和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等企业实施的市财政投资水务工程项目:
(1)单项变更投资增加(减少)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初审,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2)单项变更投资增加(减少)在100万-10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初审,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核后,再报市财政投资水务工程指挥部批准;
(3)单项变更投资增加(减少)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初审,依次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市财政投资水务工程指挥部审核、审议后,按《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东府〔2021〕28号)的相关规定报批。
2.各镇街(园区)全额投资或市财政投资占比不超过50%(含50%)的水务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组织初审通过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各镇街(园区)若有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的,从其规定,但必须取得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同意。
3.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等企业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不含市财政投资项目):
由建设单位组织初审,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4.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等企业实施的市政工程项目(不含市财政投资项目):
由市水务集团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并将变更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二)一般设计变更
1.市水务局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水务工程项目:
(1)单项变更投资增加(减少)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初审通过后,报市水务局审批。
(2)单项变更投资增加(减少)在100万-4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初审后,报市水务局审核,再报市财政投资水务工程指挥部批准。
2.市财政全额投资或市财政投资占比超过50%的水务工程项目和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等企业实施的市财政投资水务工程项目:
(1)单项变更投资增加(减少)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审批;
(2)单项变更投资增加(减少)在100万-4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初审通过后,报市财政投资水务工程指挥部批准;
3.各镇街(园区)全额投资或市财政投资占比不超过50%(含50%)的水务工程项目:
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审批。
各镇街(园区)若有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的,从其规定。
4.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等企业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不含市财政投资项目):
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审批。
5.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等企业实施的市政工程项目(不含市财政投资项目):
由市水务集团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并将变更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限额设计,项目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当设计变更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已批复的项目概算的,应按《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东府〔2021〕2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组织报批。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1个月内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建设单位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1个月内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水务局、各镇街(园区)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有管辖权的水务工程设计变更进行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单位的过错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水务局、各镇街(园区)水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设计变更责任管理。有以下行为和问题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如发现有相关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中涉嫌违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支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四)编制的设计变更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工程参建单位借设计变更变相调整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
(六)建设单位管理不当、勘测设计单位前期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施工单位不具备投标承诺的施工能力,导致重大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各类水务项目评奖评优时应将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情况纳入考核要素。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出现重大失误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市水务局报告。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服务情况、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水务局,其中因漏项、漏量导致工程变更情况必须纳入对设计单位的评价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东莞市水务局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园区)水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市水务集团应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适用本企业的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25日。
1水务工程是指水库、堤防、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项目和城市给水、雨水排水等市政工程项目。
附件:水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