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智能工厂(车间)项目实施细则
东莞+ 2024-05-20 09:23:56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智能工厂(车间)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智能工厂(车间)项目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24日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智能工厂(车间)项目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我市智能工厂、智能车间认定管理有关政策认定的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

第二条 智能工厂(车间)项目扶持范围

(一)智能工厂项目

支持基础条件好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围绕规划设计、生产管理、运维服务等制造全过程开展智能化升级,优化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强化精益生产和数字化制造,推动跨业务活动的数据融合和深度挖掘,实现对核心业务的精准预测、管理优化、自主决策和供应链协同,经认定后予以一次性奖励。

(二)智能车间项目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与智能车间建设,对车间的总体设计、装备布局、工艺流程及质量管控等进行数字化建模,构建数据采集与分析、产品数据管理、车间制造运营、智慧物流等工业软件系统,应用工业互联网技术优化业务环节,建立工业大数据平台,实现生产数据贯通化、制造柔性化和管理智能化,质量控制与追溯,具有行业示范带动推广作用,经认定予以事后奖补。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不属于《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不予资助范围。

(二)申报单位属企业性质的,须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报智能工厂(车间)项目的企业须属于工业企业。

(四)各项目具体申报要求,在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四条 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智能工厂项目

对认定为智能工厂的企业,最高予以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二)智能车间项目

对认定为智能车间项目的,按不超过项目设备、软件和技术投入总额的2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500万元。

第五条 对通过验收审核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实际申报数量、重点扶持方向领域,结合专家组综合审核意见,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可采用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或择优选择项目资助等合理方式确定资助项目数量、资助金额及名单。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

第六条 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文件,申报单位登录“企莞家”(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二)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单位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征求部门意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单位(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四)验收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验收审核,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核算项目投入情况。

(五)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六)上报市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七)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下达拨付通知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二)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需要受资助单位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受资助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智能工厂(车间)申报材料要求等,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