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警在线|“莞e申报”微信小程序上线新功能
东莞+ 2024-05-09 20:22:46

为进一步便捷房屋屋主、出租人、管理人和用人单位等信息登记主体报送居住人员和从业人员信息,提升信息报送质量,近日,东莞市公安局对“莞e申报”微信小程序进行升级,通过系统后台数据质量监测,对登记主体报送有误的信息生成核实任务,并推送登记主体核实更新信息。

操作指引

第一步:登录“莞e申报”微信小程序。

第二步:查收任务,点击“我的事项”。

第三步:查看任务要求,在任务页面有通知栏,提示该项任务的具体操作要求。

第四步:核实更新信息。

情形一:人员已离开不在住的,点击“不在住”。

情形二:人员仍在住的,点击“编辑”,查看并修改更新人员信息,修改更新后点击“提交”。

第五步:点击“提交”确认。

法律责任:

根据《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出租屋实行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出租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以下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的类别和号码、联系方式;

(二)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的类别和号码、联系方式;

(三)出租屋地址及出租房间号;

(四)出租用途和租期。

第十四条规定,出租屋信息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出租的,应当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转租房屋给他人的,应当自房屋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根据《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向出租人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出租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报送入住人员信息和注销离开人员居住信息,或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向出租人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文字:尹金钟 图片:通讯员:管萱萱 编辑:张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