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东莞法院的《张某诉某融公司合同纠纷案》和《张某诉某通东莞分公司、某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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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合约”有悖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张某诉某融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张某花费399元在某平台上购买某融公司销售的一款恋爱合约产品,约定合同生效后三年至十年期间,张某若与合同所载明的心上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某融公司将赔付一万元现金。后张某于2022年1月26日与“恋爱合约”中的“心上人”登记结婚,向某融公司要求兑现承诺无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融公司履行“恋爱合约”中所约定的标的物一万元,并赔偿张某为诉讼支出的各项费用一万元。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融公司所推出的恋爱合约产品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合法权益,恋爱关系很难找到一个可界定的、法律意义上的标的物,无法界定其风险在哪里、如何计算风险经费、如何投保,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纯属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此外,涉案“恋爱合约”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监管,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某融公司销售涉案“恋爱合约”寄希望于概率性的事件来获取利润,减损了其他市场主体的诚实劳动价值,违背商业道德底线和公序良俗。因此,涉案“恋爱合约”属于无效合同。
典型意义
“恋爱合约”物化了人的感情,对人的情感关系通过概率进行标价,并以感情关系的破坏、终结盈利,有违公序良俗。恋爱关系也不具有我国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合同对购买者与心上人的恋爱时间、办理结婚登记时间也作出限制,实际是设定一种投机风险,有违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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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有告知保价规则的义务
——张某诉某通东莞分公司、某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通过小程序在线下单,委托某通东莞分公司、某通公司将一批首饰从东莞市寄至山东省青岛市,出货明细记载货物价值18920元。收件人收件时,快递外包装箱子破损及有漏洞,经当场拆验及对照出货明细,发现部分首饰丢失或损坏,损失额9045元。张某要求某通东莞分公司、某通公司赔偿上述损失,后者称该快递未办理保价,按照《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关于“未保价快件赔付规则”的内容,某通东莞分公司、某通公司只需向原告最高赔偿300元。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某通东莞分公司、某通公司提供的在线下单操作流程,没有直接、全面地显示快递服务合同条款的内容,更未告知张某有关保价规则。操作页面上“增值服务”选项,默认选择为“不保价”,且“不保价”几个字区别于其他的黑色字体,采用小一号灰色字体展示,不具有显著提示注意的效果。栏目中也没有对保价规则附说明文字。仅以寄件人下单前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寄件服务与隐私协议》”,不足以表明某通东莞分公司、某通公司尽到提示告知义务,由此导致张某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保价规则条款,张某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约、损失、过错等情况,判定某通东莞分公司、某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6331.5元。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通过小程序订立快递服务合同的情形普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及提供服务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本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合同订立时未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保价条款,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的方式,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依据不充分。
省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能动履职,积极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形势新要求,依法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对促进消费、释放内需潜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