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案入选首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东莞政法
2024-02-28 15:10:22
2月27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首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东莞法院一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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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涵盖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协助区际仲裁财产保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多个方面,涉及电子格式合同仲裁条款效力认定、仲裁程序瑕疵弥补、虚假仲裁惩治等前沿与热点问题。
——合同约定纠纷“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的效力认定
东莞第一法院以合同存在仲裁条款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陈某的起诉,陈某提起上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明确实际履行的是《工程项目责任合同》,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虽然合同没有明确“当地”的具体地点,但该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标的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固定地点,陈某与泓某公司约定“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应推定为向合同标的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即东莞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东莞仅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一家仲裁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规定,陈某与泓某公司因上述合同引发的纠纷应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是目前仲裁协议中常见的表述方式之一。如果结合合同性质以及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等情况能够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按照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予以认定。本案为约定“当地仲裁机构仲裁”的效力认定提供了类案指引。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