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案入选首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东莞政法 2024-02-28 15:10:22

2月27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首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东莞法院一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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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涵盖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协助区际仲裁财产保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多个方面,涉及电子格式合同仲裁条款效力认定、仲裁程序瑕疵弥补、虚假仲裁惩治等前沿与热点问题。

仲裁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广东法院始终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思自治,坚持支持和规范仲裁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2023年,全省法院审结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688件,同比增长11%,对仲裁裁决的支持率超过99%
案件回顾
陈某诉泓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合同约定纠纷“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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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陈某与泓某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工程量增加,双方又签订了《工程项目责任合同》,该合同第十一条“争议”条款中约定,合同争议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陈某向东莞第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泓某公司支付工程款。陈某明确实际履行的是《工程项目责任合同》,但认为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应为无效。

 

  裁判结果

东莞第一法院以合同存在仲裁条款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陈某的起诉,陈某提起上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明确实际履行的是《工程项目责任合同》,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虽然合同没有明确“当地”的具体地点,但该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标的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固定地点,陈某与泓某公司约定“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应推定为向合同标的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即东莞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东莞仅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一家仲裁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规定,陈某与泓某公司因上述合同引发的纠纷应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是目前仲裁协议中常见的表述方式之一。如果结合合同性质以及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等情况能够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按照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予以认定。本案为约定“当地仲裁机构仲裁”的效力认定提供了类案指引。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