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特别是非法违法“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安全风险隐患大,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对于此类现象,东莞市应急管理系统一直保持零容忍态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并严厉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自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开展以来,东莞市应急管理系统精准打击了一批违法违规“小化工”,整治成效显著。截至目前,我市共排查治理“小化工”2298家,查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小化工”35家,已全部立案,作出行政处罚178.23万元。
典型案例曝光:案例一
2023年6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虎门应急管理分局进行初步核实之后,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在虎门镇怀德社区某果园内一搭建的铁皮房中发现大量疑似危险化学品,现场还留有进货单据、销售单据、销售记录等材料。
经调查,该铁皮房总面积约200平方米,为陈某儒所使用。在陈某儒员工胡某柏的陪同见证下,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疑似危险化学品14680千克,其中开油水12480千克、光油1660千克、地坪漆成品542.5千克。经鉴定,所抽样化学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陈某儒为图一己之利不守法律底线和安全红线铤而走险,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高危险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等规定,陈某儒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涉案金额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虎门应急管理分局于7月18日将此案移送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7月19日,公安机关对陈某儒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
【刑事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一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典型案例曝光:案例二
2023年9月14日,长安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振安西路218号5栋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室内存放有固化剂(平涂、底涂、自流平、新源地坪黄桶)(共计5969千克)。经核实,该场所为东莞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租,现场未能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抽样检测鉴定,自流平(固化剂)、底涂(固化剂)、新源地坪黄桶(固化剂)、平涂(固化剂)为危险化学品。
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人民币70000元(柒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曝光:案例三
2023年9月13日,沙田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沙田镇义沙村立诚路29号仓库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仓库存放有23桶双氧水,规格为30公斤/桶;128包片碱,规格为25公斤/包,重量共计3.89吨。该仓库为东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出具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设储存)。
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23桶双氧水,规格为30公斤/桶;128包片碱,规格为25公斤/包,重量共计3.89吨)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人民币65000元(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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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违法“小化工”定义
非法违法“小化工”是指非法违法从事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品)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从事化工(含化学制药)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
非法违法“小化工”种类
1.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的。
2.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或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3.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
4.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作坊、黑窝点。
5.冠名“粘合剂”、“胶粘剂”、“油漆”、“油墨”等实为化工类企业,未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6.非法存储化工产品的停产企业或闲置厂房。
重要提醒:
如有发现疑似上述非法违法从事储存、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可及时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或者属地镇街应急管理分局反映。举报热线:12345或者2222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