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外资企业也可以登记为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再无面积、租赁期限要求,集群企业登记注册应当委托托管企业办理,托管企业应督促集群企业缴纳税款、开具发票……2023年12月11日,东莞市修订印发《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市580家实有托管企业和2.55万家集群企业将产生不少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在托管企业申请条件、集群企业登记负面清单、托管及集群企业责任要求、规范企业集群登记监管等方面更具针对性,将有力推动营造便捷规范的创新创业准入环境。
《办法》到期后新修订印发
其实早在2015年,东莞市政府就出台了《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2018年经修订后正式印发,以规范性文件确立集群注册登记模式,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办法》为集群注册登记改革的实施提供了政策支撑,突破了企业需要依托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的桎梏,有效降低了新业态企业和初期创业者的市场准入成本和经营成本,为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全市实有托管企业580家,集群企业2.55万家。
2023年10月,《办法》有效期届满。为持续系统推进集群注册登记改革,东莞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按照《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延续,更好地发挥集群注册登记在行业集聚、便利创业和企业孵化等方面的作用,助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托管企业再无面积、租赁期限要求
东莞市市场监管局解读称,本次《办法》修订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结合改革实施情况,对准入条件、负面清单内容、托管及集群企业责任要求、企业公示及监督管理要求等方面共21个条文进行了修订,增加了1条关于集群注册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新修订的《办法》规范了托管企业条件,简化了提交材料。比如,以自主经营、有效监管为原则,删除托管企业面积、租赁期限要求,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无失信、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的要求;明确托管企业不适用住所申报,减免信用报告、无犯罪证明等证明材料;
删除港澳台、外资企业相关要求,港澳台、外资企业也可以登记为集群企业。增加有分支机构的企业不得登记为集群企业的要求。
《办法》明确了托管及集群企业责任要求。如托管企业变更住所的,通知集群企业的时限增加至60日,并履行联系集群企业及协助住所变更等义务;托管企业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增加提供被列入异常名录的集群企业名单要求,保护集群企业利益,形成住所登记管理工作闭环。集群企业与托管企业解除托管关系的,“提交解除托管关系的材料”修改为“提交已通知托管企业的情况说明”。进一步明确及细化托管服务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列明、台账票据备查、配合监督管理等要求。
《办法》还完善了企业公示及监督管理要求。如鼓励集群注册托管行业协会为会员企业提供集中公示服务,托管企业可通过集群注册托管行业协会网站公示无法联络的集群企业名单等信息。集群企业不具有主观过错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允许其通过变更住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这些机构可申请登记为托管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后的《办法》中托管企业登记条件发生了变化。
《办法》明确,本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联合培优示范基地等孵化载体建设运营企业均可申请登记为托管企业,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即可,无需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信用报告等证明材料。
托管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务必提前60日通知集群企业,一并办理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
这些企业不能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对于集群企业关注的负面清单,《办法》也有变化。
《办法》修订后,按内外资企业一致的原则,内外资企业均可登记为集群企业。
从事许可经营项目、设有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已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其他需要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均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合同未注明收费标准的服务项目视为免费服务
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办法》修订实施后,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签订合同要有所注意。
如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应当订立符合《民法典》要求的书面托管合同,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托管合同未注明收费标准的服务项目,视为免费服务。
除解除托管关系的住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外,集群企业登记注册应当委托托管企业办理。
托管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监督管理
《办法》对托管企业的管理要求有所增加。
如托管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增加了“督促集群企业缴纳税款、开具发票”“需保留相关票据和票据对应销售清单或运货单备查”的配合监管义务。
新增了“可通过集群注册托管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内容,赋予协会提供集中公示的职能,便于有关部门和公众查阅。
【如何申请登记集群企业?】
集群企业设立登记应委托托管企业办理,企业类型仅限有限责任公司,可通过“东莞市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系统(网址:
http://reg.dg.cn/dgqcdzhdj//)或各政务大厅线下窗口提交资料。
办理营业执照前,可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自主申报企业名称,通过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自主查询所需经营范围,注意集群企业住所地址由“托管企业地址”+“(集群注册)”方式组成,以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