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少量出售就不用办证?一门店销售危险化学品,被罚10万!
悦读桥头 2023-10-16 17:20:14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危险化学品,比如酒精、油漆、汽油等。然而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潜在极大的危害性,如果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从而引发安全事故。但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仍有部分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以身试法,触碰法律底线。

 

“请出示一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你这家店可以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吗?”在桥头某建筑装饰材料店,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桥头分局执法人员发现现场储存有不少无水乙醇(又称无水酒精)等危险化学品,向当事人黄某询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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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桥头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东莞市桥头某某建筑装饰材料店时,发现该门店现场存放了无水乙醇等危险化学品并发现涉嫌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据,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无水乙醇(500ml/瓶)60瓶和稀释剂(18L/桶)1桶,并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查封扣押决定书》,对现场存放的无水乙醇和稀释剂(清洗剂)等无明确标识的溶剂进行扣押并取样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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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无水乙醇和稀释剂(清洗剂)属于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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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该建筑装饰材料店所有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该门店从2023年6月开始销售无水乙醇和稀释剂,期间销售发票核算共计16500元。

 

 

我开的是装饰材料店,很多做装饰加工的店/公司也需要无水乙醇还有稀释剂,所以我就直接购入转卖给一些需要用这些原料的人,不是大量贩卖销售的。

 

面对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

该门店负责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我不知道无水乙醇、稀释剂都属于危险化学品,也不知道储存或者销售这些原料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我只是在门店少量售卖,不是大批量出售,所以就没有办许可证。

 

该建筑装饰材料店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93项,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桥头分局决定对该门店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无水乙醇(500ml/瓶)60瓶和稀释剂(18L/桶)1 桶)并处人民币 1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例中该门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属于违法行为且风险很大,广大经营单位必须在经营危险化学品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切实做到持证经营!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一律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