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环节有着明确要求,对其储存的场所、方式及数量有着严格规定,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就像一颗“不定时炸弹”,一旦处置不当将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
连日来,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分局在辖区内持续开展治理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中堂分局执法人员近日在蕉利村旧广虎路某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存放聚氨酯面漆550基料和酚醛环氧导电漆70固化剂(共存放176桶,合计3.52吨),经抽样送检,显示以上均为危险化学品。
经查,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6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房东曾某因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其整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也对曾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茶山分局执法人员发现一针车行的仓库内存放有桶装的疑似危险化学品白电油。该仓库设置在民用住房一楼,属于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现场,执法人员对该仓库清点出7桶疑似危险化学品白电油,共49kg,仓库内也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装置、防爆电气设备设施、通风装置等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对此,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限期清空存放在非专用仓库的危险化学品,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确认该针车行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10项规定的裁量标准,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