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市应急管理局通报近期部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守法意识。
案例1
一企业未提供符合标准劳动防护用品被罚1万元
近日,麻涌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到东莞市顺联特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视频监控的方式检查该企业剧毒化学品的领取过程发现,在2023年2月14日,该企业员工雷某、何某到剧毒化学品仓库领取剧毒化学品(氰化钠)的过程中并未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也未为二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经立案调查,该企业未为氰化物操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案例2
企业因粉尘涉爆安全措施不到位被罚2.5万元
近日,东城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到东莞市旭东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锣形车间与一楼开料封边车间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等多项隐患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
经立案调查,该公司上述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