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车位紧缺的老旧小区,因停车位所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自家车位被占用是困扰很多车主的现实问题。在道滘镇某小区,就曾发生一起纠纷,沟通过程中业主罗女士甚至被另一位业主开车撞伤,双方因此闹上法庭。那么,这起撞人事件究竟是怎么发生的,最终又会如何了结呢?
案情回顾:
据罗女士描述,事发当天早上,她与小区另一名女业主周某沟通停车位问题,但周某不仅拒绝沟通,竟然还开车撞了她两三次。
据介绍,罗女士买房的时候,开发商附送了一个车位的使用权,属于固定车位,其他邻居也有获赠相应的车位使用权。事发不久前,罗女士发现经常有一辆私家车停在自家或者邻居家车位上,给自己和邻居停车带来了很多不便。
罗女士表示,她之前一直没见到这辆小车的车主,事发当天碰巧见到车主又将汽车停在邻居的停车位上,于是就想上前与其沟通,没想到对方态度恶劣竟然开车撞了上来。
经调查,确认周某驾驶小汽车顶着罗女士向前行驶了两米,导致罗女士倒地受伤。医院诊断显示,罗女士左外侧副韧带损伤,左踝关节积液,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为轻微伤。警方也曾组织双方进行过调解,但周某的态度让她无法接受。
由于事发时周某正处于哺乳期,公安机关对周某处以了500元的行政罚款。罗女士认为处罚太轻,便申请行政复议,并向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但行政复议认定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并无不当,检察院也认为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正确。于是,罗女士遂提起了民事诉讼,向周某索赔6600余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周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原告罗女士则提供了受案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广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法官还仔细询问了罗女士事发起因、经过,小区车位的使用状况、物业公司的后续处理等相关情况。
由于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属一审终审,法院支持了罗女士的医疗费赔偿金额,误工费按门诊治疗一天计算,交通费酌情支持60元,但没有支持罗女士的精神损失费诉求,最终依法判令被告周某赔偿罗女士1900多元。
法官说法: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金晓谦表示,本案中,由于罗女士的伤情不具备精神赔偿的条件,所以无法支持精神损失方面的诉请。其余诉请主要按照罗女士的票据进行核算以及相关标准酌情认定。
按规定,被告在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的,视为自愿放弃质证及答辩的权利,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但法官也不会只听原告一面之词,会按照现有证据情况结合原告陈述来认定事实。
若遇上本案出现的情况,最好是通知物业服务中心进行处理,一来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缓冲双方矛盾,其次物业服务中心本来也有义务协调好小区的停车问题。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