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黄某龙在东莞市长安镇数十家小百货店或便利店购买几元到十几元不等的食品,在购买三个月左右后,拿着食品销售购物凭证和视频记录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以食品过了保质期为由,要求店家退还购物款并按十倍赔偿规定索赔千元,发起数十宗相关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龙属于明知而故意购买,意图通过诉讼牟利,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判决店家退回其购物价款,对其十倍赔偿的诉请均予以驳回。包括黄某龙在内,数名“打假人”向该院提起了共100多宗类似诉讼案,法院判决对其十倍索赔请求均予以驳回。2022年12月23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了上述案例。
称购买食品过期 索要十倍赔偿
2022年1月,在东莞市长安镇经营一家小百货店的冼先生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男子黄某龙称在该店买到了一包售价5元的饼干,以保质期过期为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该店,要求退款并按十倍赔偿规定索赔1000元。
黄某龙向法院提交了一段其个人使用手机录制的视频,视频显示,黄某龙于2021年9月21日在该店购买了一包饼干,价款5元,生产日期为“20201101”,保质期10个月。黄某龙还向法院提交了案涉食品图片和付款记录佐证。
店方对此觉得十分疑惑。店方称,店里每月会定期检查商品日期,临期商品会下架处理,过期商品直接打开包装扔掉。黄某龙提交的视频显示其进店后直接购买过期商品,绝非巧合,明显他不是第一次进店,而是事前已知道货架上有过期商品,所以才会手拿一张彩票,示意时间地点拍摄视频为证。而正常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看生产日期,二看保质期,三闻味道有无变质,如买到过期商品,会立刻向商家提出退款或补偿。
此外,正常的商家售价不可能比进货价还低。店方向法院提交了2021年9月29日的进货单,显示案涉饼干的进货价是5.7元,但黄某龙支付的金额是5元,不符合常理。
因此,店方认为,黄某龙并非正常消费者,而是事先故意将过期商品放到该店,再拍摄购买视频,并等到该店监控视频更新无法查看取证后,再恶意起诉索赔。黄某龙的行为显然并非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出于“买假索赔”的牟利行为,属于浪费司法资源。
类似“维权”诉讼超过百宗 商界广泛关注
在东莞市长安镇的商圈,和冼先生开设的百货店陆续遇到类似遭遇的,还有数十家小商家,都是小百货店或者便利店。案涉商品包括售价从两元到十几元的海带、辣条、小蛋糕、饼干等,购买时间集中在2021年9月至10月,均采取类似的取证手法及索赔诉请方式。起诉店家的,是上述男子黄某龙,以及和黄某龙认识的男子郭某等人。
经查,仅从2022年1月到4月,黄某龙以同一事由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共向长安镇的商家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起诉索赔案件就高达65宗,另案原告郭某名下同类案件共计19宗,且郭某起诉的商家与黄某龙起诉的商家除一宗案件外完全重合,甚至所购买的过期食品也相同。郭某也在另案开庭时承认,他与黄某龙认识,他系委托了黄某龙携带其手机进入商家购买案涉食品。
除了黄某龙、郭某外,还有数个“打假人”也有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各镇采取类似的取证手法向法院起诉“维权”索赔,类似案件总数超过百宗。
消息很快就在长安镇及其附近镇的商圈传开。店家们建立了同行微信群,密切关注法院诉讼情况。很多被诉商家对黄某龙等人表示气愤,部分商家应诉时直斥此类起诉行为系“诈骗”。
明知食品过期仍购买 十倍索赔均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店方对买卖事实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认定该店存在销售案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况,故对黄某龙诉请退还购物价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至于黄某龙诉请赔偿金的问题,黄某龙明知案涉食品已过期却仍然购买,有违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故法院对黄某龙诉请十倍赔偿金1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2022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冼先生的百货店向黄某龙退还购物价款5元,驳回黄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某龙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截至2022年11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对上述类似超百宗案件的十倍索赔请求均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有悖诚信的“打假”牟利不应支持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法庭余忆频法官表示,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食品市场秩序,我国立法对经营者欺诈售假行为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要求十倍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系列案中,黄某龙在东莞市长安镇的多家商店内购买标识过保质期的产品,以同样的方式取证,显然是明知案涉食品已经过期却仍然购买,且在短时间内大量实施该行为后集中主张惩罚性赔偿,其与各商家之间的纠纷并非真正系因食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而系试图利用惩罚性赔偿立法规定为自身牟利,严重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有悖立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故法院对其主张的惩罚性赔偿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