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东莞+ 2022-06-13 10:11:04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东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持续推进“三项工程” 深化“技能人才之都”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  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对标国家级、省级竞赛,完善以市级竞赛为主体、镇级竞赛为基础的具有东莞产业特色的竞赛体系,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等单位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广泛深入开展各级各类竞赛。要优化项目设置,创新竞赛方式,办出东莞特色、现代气息和品牌效应。

第五条  竞赛应坚持科学、绿色、安全、廉洁的理念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倡导集中办赛、开放办赛、赛展演结合的模式,厉行节约,注重社会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省级以上竞赛、市级竞赛、镇级竞赛和企业自办竞赛等四个层级。

(一)省级以上竞赛。省级以上竞赛是指由国家或省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单位主办,被列入国家或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年度竞赛计划的竞赛或专项赛。主要包括: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全国新职业技术技能大赛;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广东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广东省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广东省新职业技术技能大赛、粤港澳大湾区“粤菜师傅”技能大赛、广东省“南粤家政”技能大赛等。

(二)市级竞赛。市级竞赛分为市级一类竞赛和市级二类竞赛两类。市级一类竞赛是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举办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联合举办的跨行业(系统)综合性竞赛。市级二类竞赛由市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举办或联合企业、院校、培训机构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

(三)镇级竞赛。镇级竞赛是指由各园区、镇街根据辖区产业发展需求组织举办的竞赛。

(四)企业自办竞赛。企业自办竞赛、岗位练兵是开展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企业积极组织开展更加广泛深入、形式多样的竞赛和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以赛练兵、以赛选才。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竞赛的政策制定和统筹规划部署;申报承办省级以上竞赛计划,统筹省级以上竞赛选手选拔、训练和参赛等工作。

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试办”)负责对全市竞赛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组织开展等具体工作,包括编制竞赛经费年度预算,拨付竞赛经费;组织省级以上竞赛东莞市选拔赛;组织开展市级竞赛,遴选市级竞赛项目,审核公布市级竞赛实施方案和技术文件,监督竞赛实施过程等。

各园区、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负责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竞赛。

第八条  市考试办每年向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等单位征集下一年度的竞赛项目,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下一年度的竞赛项目及承办单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并公布下一年度竞赛计划。

第九条  计划承办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并需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竞赛的组织实施流程应包括开幕式、竞赛实施、闭幕式等。开闭幕式应节俭、精简、突出竞赛主题特点,闭幕式应设置颁奖环节。鼓励竞赛同期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论坛研讨等配套活动,提高竞赛影响力。

第十一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应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承办单位负责竞赛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协办单位为举办竞赛提供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

第十二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下设负责综合协调、技术工作、活动指导、新闻宣传、社会赞助等工作的专门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协同合作。承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举办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下发竞赛通知,部署和推动竞赛整体工作;

(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试题;

(三)配备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

(四)配备裁判人员、技术和赛务保障人员等;

(五)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加强赛场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建立竞赛安全保障及应急机制,强化对参与竞赛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竞赛开始前,承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竞赛实施方案和技术文件报市考试办备案,备案通过后承办单位应予公布。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需要变更或取消比赛的,承办单位应于突发情况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考试办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通知相关单位及个人。

第十六条  市级竞赛每项职业(工种)的报名参赛选手不得少于30人,如少于30人,该项职业(工种)竞赛自行取消,主办单位应做好相应处置工作。镇级竞赛可参照此规则执行。主办单位应根据赛事特点,明确参赛选手条件,已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竞赛并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技术能手”的人员,不得以选手身份再次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市级竞赛。

第十七条  参与竞赛相关人员(包括参赛选手、裁判人员、技术和赛务保障人员、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享有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应做到: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操纵比赛等行为;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行为规范和竞赛组织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服从赛场管理,维护竞赛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竞赛设备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

第四章 技术工作

第十八条  竞赛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文件和命制试题。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竞赛项目,可参照相关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市级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文件和命制试题时,原则上应按照三级/高级工及以上相关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竞赛技术文件应包含技术描述、试题或样题、评判标准、设备设施安排及清单、健康安全要求以及其他特别规定等。技术文件能公开的尽量公开,试题和评分标准赛前不宜公布的,应公布技术思路或样题。

第二十条  竞赛试题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总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但需将其融入操作技能中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主办、承办单位采取推荐遴选等方式,确定竞赛裁判人员。裁判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有市级以上竞赛执裁经历者优先聘用。各竞赛项目采取裁判长负责制,裁判人员须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工作纪律,按照分工执裁完成竞赛评判工作。

第二十二条 竞赛应设立监督仲裁组,负责督促竞赛规范实施,监督裁判人员执裁工作,受理申诉并进行仲裁。

第二十三条 倡导建立和完善竞赛资源及成果的总结、转化、推广机制。竞赛资源及成果转化应符合相关行业生产、职业技术发展、个人技能提升等方面的要求,反映先进竞赛理念,推动竞赛成果在相关领域的应用和转化。

第五章 市级竞赛奖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等单位承办竞赛,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纳入市级竞赛计划的,市级一类竞赛、二类竞赛原则上按每个竞赛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资金。承办省级以上竞赛东莞市选拔赛的,按每个项目给予1-3万元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市级竞赛设金、银、铜牌,以及设优胜奖若干名,由竞赛主办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对获得市级一类竞赛的金、银、铜牌及优胜奖的选手分别奖励0.5万元、0.4万元、0.25万元和0.1万元。各园区、镇街、企业可对竞赛获奖选手、专家教练团队以及为竞赛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三级以上(含三级)为竞赛标准举办的市级职工组竞赛,参赛人数在 60 人以上,一类竞赛前 8 名,二类竞赛前5名的获奖选手;参赛人数在 30 至 59 人之间,一类竞赛前4名,二类竞赛前3名的获奖选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东莞市技术能手”证书。已颁发“东莞市技术能手”证书的不重复颁发。竞赛标准在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以下(含四级)和学生组竞赛不颁发“东莞市技术能手”证书。

获得“东莞市技术能手”的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申请人才入户、申请购买东莞市“三限房”、申请评定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三类人才、申领东莞市优才卡,享受子女入学等优惠待遇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以已公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举办的市级竞赛,对竞赛成绩合格的选手,按照有关规定核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在组织赛前培训、岗位练兵、竞赛选拔、积极参赛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由竞赛主办单位颁发优秀组织奖。

第二十九条  对市级竞赛优胜选手优先推荐参加省级或国家级各类竞赛。

第六章 省级以上竞赛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支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等单位承办省级以上竞赛,对承办省级一类、二类竞赛的单位原则上按每个竞赛项目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向市政府申请资金支持。

第三十一条 支持我市相关单位组织团队参加省级以上竞赛,按每个竞赛项目给予2-4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对参赛选手、教练团队在差旅费、训练耗材和外聘专家指导等方面。对涉及“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等重点竞赛项目,可以组织赛前集训,对承担集训的单位按每个竞赛项目给予3-5万元补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 代表东莞市在国际级、国家级、省级竞赛中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的选手和教练按以下规定进行奖励:

(一)对单人及双人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每名选手,有竞赛奖金的按竞赛奖金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同一奖项名次有多重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配套奖金;没有竞赛奖金的根据竞赛级别分别给予相应的奖金奖励(详见附件)。

(二)对3人以上集体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每名选手,有竞赛奖金的按竞赛奖金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同一奖项名次有多重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配套奖金;没有竞赛奖金的根据竞赛级别分别给予相应奖金标准(详见附件)50%的奖金奖励。

(三)对获得多个项目名次的选手,按其获得名次奖金可以累计。

(四)对教练团队按所带选手获得奖金(如同一奖项名次有多重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算;如竞赛设有奖金的,计算奖金时不含市配套奖金)的50%给予奖励,由所在单位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三条  针对具有优势和潜力的竞赛项目,我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共实训机构和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创建世界技能大赛市级、省级、国家级集训基地。加快竞赛载体建设,对完成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省、市级选拔集训任务的集训基地,按每个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阶段性集训补贴。同一项目不同阶段的集训补贴可以累积叠加。

第三十四条  在国际级、国家级、省级竞赛中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奖”“广东省技术能手”的竞赛选手,可按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有关政策规定在我市事业单位中入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评定技能领军人才。

第七章 竞赛经费

第三十五条  举办竞赛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每年财政资金安排不超过400万元,统筹用于举办市级竞赛、省级以上竞赛东莞市选拔赛,组织选手集训和参加省级以上竞赛等。竞赛经费可按实际情况从以下途径筹集,不得向参赛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

(一)政府财政资金。市级竞赛由市财政提供资金支持,镇级竞赛由各园区、镇街财政提供资金支持;

(二)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共同出资;

(三)引入市场运作机制,如收取冠名费、赞助费等;

(四)其他合法途径的社会赞助和资助。

第三十六条  政府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竞赛组织、方案制定、专家及工作人员劳务费、交通费、食宿餐、场地租用费、耗材费、选手奖金、宣传费、证书工本费等。主办或承办单位属财政供养单位的,政府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出。

第三十七条  竞赛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加强经费管理工作,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弄虚造假骗取(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行为。对弄虚造假骗取(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市考试办追回已经发放的财政奖补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举办的全市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可联合其他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举办,所需经费主要由市财政提供,由市教育局编入年度预算,不足部分可通过承办或协办单位共同出资、社会赞助或资助等合法方式筹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对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对象范围。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对竞赛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附件:省级以上竞赛获奖选手东莞市奖金标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