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朗分局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朗法庭经联合努力,为31名农民工追回全部欠薪29万元。

案件回放
4月25日,大朗人社分局接到洋乌村来电报称其辖内某车间出现集体欠薪情况:车间老板陈某拖欠31名工人2021年9月至12月期间4个月的工资未发放,欠薪总额29万元,员工到车间讨薪,但车间老板陈某明确表示缺乏支付能力,引起员工不满。
接报后,大朗人社分局监察员迅速到场协调处理,监察员结合实际案情,为加快处理该案件,在当天邀请到大朗法庭到场共同处置,保障员工工资能落实到位。经与大朗法庭互通信息,了解到车间老板陈某此前因拖欠房东租金90万元,已被法院判令支付上述租金。
信用监管是市场监管的基础
加强欠薪失信联合惩戒
是根治欠薪的重要手段
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新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政策规定,细化操作规程。
想必大家会好奇
哪些情形会被列入惩戒名单?
把这些“老赖们”列入惩戒名单有啥用?
“老赖们”之后可以信用修复吗?
Q
用人单位存在哪些情形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A
列入失信惩戒名的两种情形:
👉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种情形中的“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数额。
Q
用人单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会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A
一旦被列入名单,人社部门将把相关用人单位名单转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最长期限可达3年,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Q
《办法》规定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A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
👉一是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二是改正之日起至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满6个月。
👉三是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
用人单位申请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已改正欠薪行为证据和不再欠薪书面信用承诺。人社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对准予提前移出的,人社部门将及时把当事人移出名单,停止公开相关信息,并发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终止联合惩戒措施。
Q
所有欠薪行为都可以信用修复吗?
A
对特别严重的欠薪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了不予提前移出的情形:
👉一是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二是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是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要符合上面其中一条情形,不得提前移出。
最后,鉴于失信惩戒名单属于管理强度较高的信用监管工具,对当事人权利影响较大,《办法》规定了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移出程序等条款,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申辩权。同时,规定了救济渠道,赋予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劳动者辛苦赚的每一分钱,
都是血汗钱,
可总有些人无视法律,
为一己私利,
拒付劳动者报酬,恶意欠薪,
认为拖欠工资仅仅是民事行为,
顶多被定为“失信人员”,
坐不了飞机、乘不了高铁而已。
其实不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链接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朗人社部门表示,
将继续发挥部门联动优势,
充分运用行政、刑事、信用等惩戒手段,
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以铁腕手段、重拳出击,
依法对欠薪行为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