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新车,车行迟迟未能交货,要么交车,要么赔两倍定金?结果发现当时跟车行签的合同约定了车行免责?
来看看发生在常平几位市民买车遭遇的消费维权案例。
案情简介
合同约定因芯片短缺原因可免责
2021年10—12月,东莞市消委会常平分会接到多名市民反映在东莞市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订购了汽车,但车行无法按照购车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提供车辆,并且无法确认具体提车时间。
消费者向常平分会投诉,要求车行尽快提供车辆或者双倍赔偿定金。经调查,被投诉人表示由于汽车芯片短缺而导致汽车生产商产能不足,无法如期提供车辆,合同上已约定如三个月内车行无法提供车辆,则退订,并且约定了车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已签名确认。
经消委分会调解,车行同意退回定金,部分消费者接受退订,部分消费者选择补偿礼品后继续等车。
消委会点评
商家合理规划销售计划避免“超售”
去年,因全球芯片短缺而导致部分汽车厂商产能不足,造成未如期交车的消费投诉明显上升。
东莞市消委会常平分会建议广大汽车厂家、销售商要合理规划产品销售计划,避免出现“超售”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委会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汽车前,应主动了解市场行情、品牌质量和售后保障等信息,尤其是新能源汽车等紧俏车型。消费者签订汽车订购合同或协议时,要认真阅读相关条款,尤其是车型、车价、支付方式、交车时间、重要承诺、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
律师点评
“定金”且有担保的法律效力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世杰点评称,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定金罚则”。“定金”与“订金”不同,“定金”且有担保的法律效力。
如果双方签订的有效的购车合同有约定“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消费者有权要求车行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同时还要注意法律对定金的数额是有限制的。
法律对定金的数额有限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所以本案还要视乎消费者交付给车行的定金数额是否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不能作为定金,不属于双倍返还的数额范围。
如果《购车合同》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三个月内车行无法提供车辆,则退订,车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结合本案,消费者有权选择适用定金条款,即要求车行双倍返还消费者已支付给车行的且没有超出购车合同标的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双方也可以进行友好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