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工,却不幸因第三人倒车撞倒柱子而受伤,帮工人向被帮工人要求赔偿,诉上法庭。
被帮工人有无赔偿义务?帮工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案情回顾:
帮前老板搬货不幸被砸伤
小刘曾是刘先生雇用的工人,后小刘辞职离开东莞前往别处打工。当小刘再次来到东莞时,刘先生为其提供了宿舍居住。
事故发生当天,刘先生叫小刘帮忙搬运货物,不幸的是,货车驾驶员在倒车过程中撞倒了雨棚柱子,正好砸到正在搬货的小刘身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为:驾驶员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刘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因伤势严重,小刘先后到东莞市大朗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广东省第一荣军医院等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之后,小刘主张双方为雇用关系,起诉了刘先生,要求刘先生赔偿自己因工受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
被帮工人承担20%赔偿责任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双方为无偿帮工关系。
二审认为,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小刘有权请求刘先生给予适当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条第二款也明确了:“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上述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小刘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给予补偿。刘先生作为被帮工人一方,应适当补偿小刘因提供帮工所受到的损失,刘先生补偿后,小刘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最后,二审判决刘先生对小刘因提供帮工所受到的损失按20%的比例补偿。
法官说法:
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小刘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此案事故发生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相关法律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行为受到伤害,被帮工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如要向被帮工人请求赔偿,帮工人须先证明第三人不能赔偿或者没有能力赔偿。本案中,小刘不能证明第三人无赔偿能力,一审法院也是据此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官则认为,该案一审诉讼期间民法典已施行,根据民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可以适用民法典。从本案来说,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小刘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二审判决刘先生承担20%的补偿责任,刘先生补偿后,小刘可以向第三人继续追偿。这样一来,能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也更能体现公平原则,也是司法为民的裁判理念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