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奶奶欲将房产转给孙子遇难题 公证处想办法解决了群众难题
i东莞 2021-12-20 16:58:57

最近,东莞麻涌的萧奶奶非常烦恼……她打算在自己还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相依为命的孙子小萧名下,但是因为家中情况较为复杂,不知如何是好。好在东莞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替祖孙二人解决心头的愁事。那么,事情到底是怎么样的,且听记者给您慢慢道来。

故事前情:年近八旬奶奶打算把房产划到孙子名下

2000年,萧奶奶的丈夫因车祸不幸离世,萧奶奶悲痛欲绝,她的独生子萧甲不忍心见母亲孤苦无依,于是把母亲接到自己家中和自己的妻子(赵女士)儿子(小萧)一起生活。

2003年,萧甲因与妻子感情不和而离婚,五岁的小萧由萧甲抚养,赵女士不久后便离开东莞去了千里之外的江苏。萧甲与赵女士在离婚时,对夫妻现有的一处住房和若干动产进行了分割。

时至2021年,萧奶奶年近八十,而小萧已然长成二十来岁的大男孩。然而,不幸再一次降临到萧奶奶的家庭,萧奶奶的儿子萧甲因突发心梗也于2021年5月去世了,这个家庭顷刻间只剩下萧奶奶祖孙二人。

今年8月,在邻居的提醒下,萧奶奶决定趁自己头脑清醒,将自己的一处房子转移到孙子小萧名下(房子是麻涌镇某村的一处自建房,但房子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仍登记在萧奶奶丈夫的名下)。

遇到难题:复杂的继承关系到底该如何办理

在复杂的继承关系下,如何把房产划到孙子名下?

2021年9月的一天,萧奶奶在社区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到公证处办理手续。

这天萧奶奶和孙子小萧来到了东莞公证处,将情况向公证员一一进行了说明,并咨询该如何办理。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告知萧奶奶和小萧,萧奶奶丈夫名下的自建房如果是萧奶奶与丈夫婚后取得的,则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她丈夫的遗产。

萧奶奶的丈夫是2000年去世的,其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继承。萧奶奶丈夫的父母在2000年之前已去世,所以萧奶奶和她的独生子萧甲是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即萧奶奶和萧甲各有权继承该自建房的1/4产权份额)。(如按原《继承法》和《继承法意见》,则按如下图示处理)

由于萧甲于2021年5月去世,鉴于萧奶奶和小萧均称萧甲生前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遗产,萧奶奶的丈夫和萧甲均未立过遗嘱,故按照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据此,萧甲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萧奶奶的丈夫去世时,萧甲与赵女士仍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对于该自建房中,萧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该自建房的1/4产权份额)属于萧甲与赵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该自建房的1/8产权份额。(如图所示)

所以,如果现在该自建房要完全换成小萧的名字,除了萧奶奶办理相应的放弃继承声明和赠与合同公证书及小萧的继承权公证书外,还需有萧甲的前妻赵女士同意将属于她的1/8产权份额转给小萧的合同公证。

萧奶奶对于需要找到赵女士一同办理的事表示不能理解,儿媳离异多年,又很早去了外地,这些年几乎没什么联系,“再让我主动找她,我这么大年纪了,我不愿意”萧奶奶气呼呼地对公证人员说。

千里寻亲:公证处的协助下萧奶奶烦恼解决了

只要精神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

公证人员耐心向萧奶奶解释了民法典的规定,同时考虑到萧奶奶的难处,公证人员表示,由小萧提供其母亲的联系方式,公证人员协助小萧一起联络赵女士,与其进行沟通。

最终萧奶奶和小萧接受了公证处的解释和协助,公证人员联系到了赵女士并向其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并加了赵女士的微信,向赵女士发送了工作证照片及进行详细的文字交流。

2021年11月,赵女士与萧奶奶、小萧按照之前与公证人员约定的时间,来到东莞公证处,办理了上述自建房的全部公证手续,小萧将很快拿到转到自己名下的不动产权证。

最终,萧奶奶和小萧接受了公证处的解释和协助,公证处在小萧的配合下联系到了赵女士,向其详细进行了解释说明,经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的沟通,赵女士同意到时一同办理。

萧奶奶的烦恼解决了,邻居们口口相传,类似萧奶奶家存在转继承需求的家庭都纷纷跑到公证机构及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和办理财产继承手续。

正逢今年10月12日东莞公证处水乡办证点正式挂牌成立,周边群众可以来到“家门口”的公证窗口进行办理。“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群众最近络绎不绝,很多是遗留多年的遗产继承问题,也涉及新旧法的适用。”水乡办证点的公证员袁嘉欣说。

/普法时间/

萧奶奶的案例中涉及哪些法律知识点?

人都会有生老病死,关于继承和转继承,以下是您需要了解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民法典对比原继承法有哪些变化?

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继承,依据原《继承法》和《继承法意见》,2021年1月1日之后的事实产生的继承,则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中将转继承进行了如下修改:

一是将原规定“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修改为“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即《民法典》将转继承的“权利”表述为“遗产”,重新定位了转继承的客体,解决了转继承是继承权还是遗产份额的争论,也改变了转继承的性质。

二是增加了“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这一例外情形。

简言之,如果转继承(第二次继承)的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而第一次继承发生在被转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转继承的遗产份额属于被转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温馨提示/

宜早不宜迟地继承公证

一、如果有亲人身故,遗产继承手续的办理尽量不要拖延。

二、夫妻在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或离婚时订立离婚协议时,最好约定双方各自有权继承和受赠的财产归于本方个人所有,防止转继承发生时,因对方离婚下落不明或者死亡导致遗产分割出现新的困境。在订立离婚协议时也应就是否存在父母遗产未分割的情形做出明确约定、确认归属,避免纠纷。

三、父母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对于婚姻关系不稳定的子女,建议事先考虑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并办理公证。因为即便继承发生的时候存在婚姻关系,但是放弃继承权的做出,无需配偶同意。

四、鉴于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风险的不确定性而立下遗嘱,那么对于遗留的遗产是否仅限于给继承人本人,是否可转继承给其他人,均可以在遗嘱中进行事先安排。

 

文字:李金健 图片:东莞公证处供图 编辑:王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