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申请人的购地资金(即地价款,含竞买保证金)须为合规自有资金。”9月9日,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住宅用地竞买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从严格购地主体资格审查、强化购地资金来源审查等方面,进一步严格住宅用地竞买,稳控住宅用地出让价格。
同一集团成员企业不得同时报名竞买
参与住宅用地竞买,竞买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房地产暂定或以上开发资质,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企业联合体参加竞买的,具备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0%。对于重点区域、市场关注度高、建筑品质要求较高的地块,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另行明确资质等级要求。(二)同一竞买申请人及同一集团成员企业不得同时报名竞买(含联合竞买)同一宗住宅用地(含商住用地)。同一集团成员企业是指与本次报名竞买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集团下属各级子公司(含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使用企业集团内注册商标或进行统一品牌管理的各级公司、由上级公司统一管理的各级公司。(三)竞买申请人的购地资金(即地价款,含竞买保证金)须为合规自有资金。竞买企业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购地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购地资金不得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购地资金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购地资金不得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竞买申请人要说明购地资金来源、提供相应证明并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
购地资金审查未通过的,取消竞得资格
土地竞得主体须保证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提供购地资金来源核查资料,愿意接受购地资金来源审查,并使用经审查认定的合规自有资金缴纳该宗地的地价款。根据《通知》,地块竞得人购地资金审查未通过的,取消竞得资格,已缴纳的保证金全部或部分不予返还,三年内不得参加东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通知》称,进一步严格住宅用地竞买有关事项,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国家和省加快完善“稳地价”工作机制的部署要求。《通知》印发实施后发布挂牌出让公告,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的住宅用地(含商住用地),适用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