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污水管网超过1.3万公里、泵站250座……如何管理运维城市污水管网基础设施,事关治水成效。8月23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东莞市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群众可在9月3日前提出意见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办法》,构建公共污水管网“一张网”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公共污水管网功能,为水环境综合治理保驾护航,巩固全市治水成果。

现状:
污水管网多头管理没有形成合力
近几年来,东莞积极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部署,不断加大污水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截至目前,全市污水管网网络已基本建成,公共污水管网总长约13139.37公里,泵站250座(由于当前截污及雨污分流工作仍在持续推进,部分镇街还在核实存量管网,预计管网总长度还将增加)。其中,已委托第三方单位运营的管网长度为11087.57公里。东莞市水务集团共承接运营8637公里,约占全市管网总长度的66%。由于多头管理,公共污水管网建设运营现状复杂,出现一系列管理问题。
部门职责不明晰,污水管网统筹单位与合同实施单位职责不清晰。东莞市生态环境没有专门设置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营的机构,下属产业中心的工程管理科承担主干管网的运营管理工作。各镇街的具体管理部门也不一致,东城、万江等19个镇街为水务中心,南城、莞城等8个镇街为生态环境分局,石碣、虎门、大岭山等6个镇街为治污办(环基办)或现场指挥部,松山湖为城市建设局,甚至还出现主干管、次支管分别由镇现场指挥部和水务中心管理的情况。
运营单位较多,服务年限不一。目前,东莞截污主干管、水生态项目、茅洲河一期和二期、东引运河、东江下游等污水管网项目的运营单位为市水务集团下属公司;石马河治理项目运营单位为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镇街的自建污水管项目,有5个镇街分别委托了4家运营单位,其余镇街没有委托第三方运营;磨碟河流域项目在建尚未确定运营单位。由于管网之间相互关联,部分运营合同的边界条件不清晰,容易导致合同双方的推诿扯皮。另外,现有项目委托运营时间跨度大,长则25年,短则3年、1年,频繁的项目采购及项目交接不利于运营单位的持续投入和管理。
运营单位对运营维护和维修的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不一。目前,东莞管网运营维护工作内容主要划分为运营(日常巡查等)、维护(投资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零星维修)和大中维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按照运营单位的工作涵盖内容区分,形成四种运维模式:一是运营、维护、大中维修均由运营单位负责,该类型项目包括全市截污主干管网、市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和石马河治理项目;二是运营及维护工作由运营单位负责,10万元以上大中修和重置的实施及费用由政府负责,该类型项目包括水生态一至五期项目、东引运河治理、东江下游片区治理项目;三是运营单位仅负责运营工作,维护及大中维修由政府负责,该类型项目仅茅洲河一期项目;四是仍未明确运营范围的,该类型项目包括茅洲河二期及磨碟河片区治理项目。
资产权属不一,不利于后续管理。东莞截污主干管网、市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和茅洲河一期截污管网资产权属为市水务集团;水生态一至五期、东引运河治理、东江下游片区治理、茅洲河二期、磨碟河片区治理、石马河治理等项目以及镇街自建存量管网资产权属为属地镇街。各项目资产权属不统一,权责不清,存在较大的运营管理问题和较高的法律风险,不利于后续发债或特许经营等工作的开展。随着我市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工作的任务不断加大,要求也越来越高。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才能提高公共排水设施管理水平,推动黑臭河涌实现“长制久清”。为解决东莞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存在的问题,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拟定规范性文件《东莞市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草案)》。
对策:
构建公共污水管网“一张网”管理

《办法》旨在确保东莞公共污水管网建设规范、质量可靠、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公共污水管网功能,对污水管网全过程进行管理,构建公共污水管网“一张网”管理模式,现全市公共排水设施“全面覆盖、一体管理、系统运行、专业维护”为主要工作目标。《办法》对公共污水管网管理的职责分工、规划建设、工程移交、运营维护、污水纳管和管网保护、信息化建设、考核监督等方面作出了系统地规定。
明确职责分工,市污水排放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污水管网设的管理工作。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协助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落实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公共污水管网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建设、运维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并负责制定运维资金标准。各镇街、园区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建设、运维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生态环境局的监督和指导。水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工作。
落实规划建设,《办法》提出了污水管网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市污水排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本市污水排放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明确了新建公共污水管网开工前应到市住房与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提出了新建公共污水管网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已建成的雨污合流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地区,禁止雨水、污水管道混接。明确了新建公用污水管网项目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污水管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办法》提出了新建、改建公共污水管网项目移交、备案、存档和移交流程,明确运营单位的确定方式及其应具备的条件,明确运营单位的运营维护工作内容以及运营质量标准,提出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共污水管网安全运行监管体系,定期报送污水管网运维情况和资料,并接受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强化污水纳管和管网保护,《办法》明确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水质标准,排水户应办理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内部应当实施雨污分流,排水户接驳公共污水管网时应避免对公共污水管网造成影响。划定了毗邻公共污水管网施工的其他工程施工图的管网保护范围。各相关单位及镇街(园区)必要时实行联合执法。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对镇街(园区)的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镇街(园区)应当对运营单位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运维经费支付的依据和运营单位入库的参考。
意见反馈渠道
1.邮件:ssthjk@dg.gov.cn。
2.信函: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注明水生态环境科收),邮编:52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