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不善生产订单减少,企业只有支出没有收入,导致企业不堪重负只能减少开支轻则要裁员、减薪、调岗、停产、放假,重则要破产关闭。黎某因不接受突如其来的放假和调薪,多次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异议,最终闹上法庭。法院判优某公司向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7350.56元。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该劳动纠纷典型案例。
企业安排员工放假减薪被告上法庭
2019年4月17日,优某公司作出《关于员工放假告知函》,主要内容为:“因公司目前订单减少,工作量有所减少,经公司研究决定安排一部分岗位的人员放假,现正式通知黎某自2019年4月18日至9月18日期间放假,放假期间第一个月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第二个月起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至长假结束”。
黎某主张优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通知黎某于4月18日开始放假,放假期间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黎某不接受突如其来的放假和调薪,多次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异议,但优某公司不予理睬。优某公司向黎某发出告知函后,黎某发现优某公司陆续对外招聘杨某、熊某等人,且于4月24日将黎某的打卡指纹删除。
法院判企业支付补偿金37350.56元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优某公司安排黎某放假,但未举证证明放假已由双方协商一致,在黎某提供证据证明优某公司在通知放假后还继续招用同部门员工的情况下,优某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该次放假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且在黎某放假结束前后,优某公司也未通知黎某回去工作,故黎某以优某公司未安排工作时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请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予以支持。故判决优某公司向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7350.56元。优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劳动合同履行职责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但用人单位单方决定放假,是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对放假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决定放假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停工或停产。在用工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其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单方决定对劳动者进行放假,而有部分劳动者也认可了这种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对放假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放假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停工或者停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按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放假且仅发放生活费,是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对劳动者会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这已超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文字:尹金钟
编辑:李世英